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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9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楊清益楊清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易字第691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德煥
指定辯護人
李建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864 、1200、411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2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巧芬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謝德煥犯下列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⑴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⑵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⑶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⑷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謝德煥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為下列竊盜財物之行為:

⑴與邱玟棋(已審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0 年9 月13日凌晨1 時30分許,由邱玟棋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搭載謝德煥至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之7-ELEVEN便利商店附近,雙方約定謝德煥下車至苗栗縣議會工地內竊取電纜線後,邱玟棋駕車接應之分工方式行竊。謝德煥旋即下車並攜帶客觀上具有殺傷力之電纜剪(未扣案),至苗栗縣議會工地,由工地外圍之臨時冷氣排氣風窗口潛入工地內,持上開電纜剪竊取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裝置在縣議會工地內由該公司工地部主任游世全所管領之14MMX4C 電纜線1 批(型號:R410 42NO.5978HK台機600V,VVR14MM 平方X4C 檢內登字第444036號),得手後謝德煥並於同日凌晨3 時30分許,撥打邱玟棋之手機電話聯繫邱玟棋至約定處所等待並接應其離去。

⑵同年月11日下午5 時許至翌日(12 日) 上午8 時許,持客觀上具有殺傷力之工具(未扣案)至苗栗縣苗栗市一品苑工地內,竊取裝設於該處工地內之電纜線約10公尺(規格:3.5MMX2C,廠牌大山:R63473 ,年份:2009 年)得手。

⑶同年月15日晚間10時許,至苗栗縣苗栗市○○里0 鄰○○街0 巷00號前,竊取何錫鑑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 輛得手。

⑷101 年3 月8 日凌晨3 時許,至苗栗縣頭屋鄉○○村0 鄰○○00○0 號前,竊取劉基廉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1 輛得手。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記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書記官 洪瑞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瑞榮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書記官 洪瑞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91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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