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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易字第3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梁晉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智易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青志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劉政慶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因傷害案件」應更正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記載為「因傷害案件」,顯係誤寫,應更正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梁晉嘉

書記官 楊佳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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