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易字第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智易字第3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青志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劉政慶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徐正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因傷害案件」應更正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記載為「因傷害案件」,顯係誤寫,應更正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