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1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重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楊義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苗簡字第1132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義國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5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義國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重利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附記事項: (一)本件被告部分犯行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為(95年10月30日之放款行為),且宣告刑為未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刑,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減其刑期2 分之1 。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併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 (二)刑法第344 條、第41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 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5286號被 告 楊義國 男 44歲(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嘉義縣梅山鄉安靖村1鄰南靖寮21 號(毋須送達此處) 居苗栗縣公館鄉玉谷村5鄰104之2號 (送達地) 上被告因重利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義國基於重利之犯意,乘陳秉彝急需用錢,於附表所載之時地向其借款時,約定依附表所示方式計算利息,且先扣除首期利息後,貸與附表借款金額所載之現金,藉以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同時並要求陳秉彝提供如附表擔保方式所載之證件或支票等作為擔保。嗣員警於民國100年9月6 日下午5時10分許,在苗栗縣公館鄉玉谷村5鄰104之2號楊義國經營之「南亞當舖」執行搜索而查獲。 二、案經陳秉彝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楊義國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陳秉彝於偵訊時之指訴。 (三)車號9325–LP號自小客車行車執照、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當票、陳秉彝及吳志民身分證影本各1紙。 (四)面額30萬元、票載發票日98年1月20日、票號為KPA0000000號支票影本1紙。 (五)面額34萬元、票載發票日98年2月13日、票號為KPA0000000號支票影本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嫌。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檢 察 官 王兆琳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書 記 官 楊文彰 附表 ┌──┬───┬─────┬─────┬─────┬───────┬───────┐ │編號│借款人│借款時間 │借款地點 │借款金額 │計息方式 │擔保方式 │ │ │ │ │ │〔新臺幣 │ │ │ │ │ │ │ │(下同)〕│ │ │ ├──┼───┼─────┼─────┼─────┼───────┼───────┤ │一 │陳秉彝│民國95年10│苗栗縣公館│57萬元。 │每30日為1 期計│車號9325–LP號│ │ │ │月30日 │鄉玉谷村 5│ │息1次,月息9分│自小客車行車執│ │ │ │ │鄰104之2號│ │,預扣首期利息│照正本、國鼎礦│ │ │ │ │南亞當舖 │ │5萬1,300元。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 │ │ │、陳秉彝及吳志│ │ │ │ │ │ │ │民身分證影本。│ ├──┼───┼─────┼─────┼─────┼───────┼───────┤ │二 │同上。│97年12月20│同上。 │30萬元。 │每30日為1 期計│面額30萬元、票│ │ │ │日 │ │ │息1次,月息9分│載發票日98 年1│ │ │ │ │ │ │,預扣首期利息│月20日、票號為│ │ │ │ │ │ │2萬7,000元。 │KPA0000000號支│ │ │ │ │ │ │ │票1紙。 │ ├──┼───┼─────┼─────┼─────┼───────┼───────┤ │三 │同上。│98年1月13 │同上。 │34萬元。 │每30日為1 期計│面額34萬元、票│ │ │ │日 │ │ │息1次,月息9分│載發票日98 年2│ │ │ │ │ │ │,預扣首期利息│月13日、票號為│ │ │ │ │ │ │3萬600元。 │KPA0000000號支│ │ │ │ │ │ │ │票1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