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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1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柳章峰林大為黃思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16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啟陸
選任辯護人
廖本揚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啟陸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壹拾肆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徐啟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並有勾串共犯之虞,且所犯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並裁定自民國101 年11月8 日起羈押。茲因被告前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6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1 年,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2 年1 月14日以苗檢秀執乙102 執1 字第1153號函向本院借執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2 年1 月14日起,將被告移送至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該署102 年執乙字第1 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乙紙在卷可稽;故被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前揭羈押原因已經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林大為

法 官 黃思惠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16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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