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1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16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啟陸
- 選任辯護人
- 廖本揚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啟陸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壹拾肆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徐啟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並有勾串共犯之虞,且所犯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並裁定自民國101 年11月8 日起羈押。茲因被告前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6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1 年,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2 年1 月14日以苗檢秀執乙102 執1 字第1153號函向本院借執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2 年1 月14日起,將被告移送至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該署102 年執乙字第1 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乙紙在卷可稽;故被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前揭羈押原因已經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