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0號原 告 呂宗穎即松利商行 告訴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鄭晃奇律師 送達代收人 林偉譽 被 告 葉士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605 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周靜妮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佳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