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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訴字第4號

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陳秋錦賴映岑王筆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訴字第4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杏薇
被告
張銘如
被告
鼎旭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陳玉霞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尹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29號、第45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張久芳(另行審結)自民國88年3 月22日起,任職於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元電子公司),嗣擔任京元電子公司研發中心工廠自動化處處長,其於任職期間,有與京元電子公司簽立「聘僱協議書」、「競業禁止與保密切結書」,約定其於京元電子公司任職期間因職務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其有關之權利及利益均歸屬京元電子公司所有;並有依約保守因任職於京元電子公司而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責。又施松柏、陳俊光、廖雅瑩、李柏勳、林文婷均係京元電子公司之員工,亦有簽立上開「聘僱協議書」,且為被告張久芳部門之下屬,均聽從被告張久芳之指示從事職務上之工作;另被告張杏薇、張銘如為姊弟,被告張杏薇係被告鼎旭開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鼎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張銘如係被告鼎旭公司之工程師,而被告鼎旭公司係京元電子公司之設備零件供應商,均合先敘明。㈡100 年間,京元電子公司與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矽創公司),洽談關於「感光IC測試分類機臺」(Light Sensor Handler)之生產業務,然因矽創公司之報價過低而未談成,被告張久芳知悉後,即自100 年9 月間起,在京元電子公司位於苗栗縣竹南鎮○○路000 號之「中華廠」,召集部門下屬施松柏、陳俊光、廖雅瑩、李柏勳、林文婷,向渠等謊稱公司開發新產品云云,要求不知情之施松柏、陳俊光、廖雅瑩、李柏勳、林文婷研發、製造「感光IC測試分類機臺」,其中施松柏負責機臺外型、陳俊光負責機臺電路配盤、廖雅瑩負責機臺使用者控制介面程式(UI)、李柏勳負責機臺程序控制程式(PLC )、林文婷負責機臺配件治具設計,迨至100 年12月間,上開機臺試車成功後,被告張久芳乃與被告鼎旭公司之被告張杏薇聯繫,2 人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聯絡,達成被告鼎旭公司每生產1 臺「感光IC測試分類機臺」並驗證通過,即支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予被告張久芳之協議,被告張久芳遂將施松柏、陳俊光、廖雅瑩、李柏勳、林文婷如附表所示因設計、製造上開機臺所繪製之設計圖及程式等圖形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利用電子郵件傳送或隨身碟拷貝,或要求不知情之施松柏、陳俊光、廖雅瑩、李柏勳、林文婷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隨身碟拷貝之方式,重製上開著作,接續使被告張杏薇及同具有違反著作權法犯意聯絡之被告張銘如取得上開屬京元電子公司之著作。㈢嗣被告張杏薇、張銘如取得上開著作後,以拷貝之方式重製取得之著作予被告鼎旭公司不知情之工程師,著手製造「感光IC測試分類機臺」,其後生產6 臺「感光IC測試分類機臺」,分別售予矽創公司及標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標準公司)各3 臺,並置放於標準公司位於新竹市○○○區○○路0 號5 樓之廠房運作,使京元電子公司失去矽創公司此一客戶,並使矽創公司轉向與京元電子公司具競爭關係之標準公司,而使京元電子公司受有損害,被告張久芳並因而從被告張杏薇處收取100 萬元之不法利益,因認被告張杏薇、張銘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鼎旭公司涉犯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杏薇、張銘如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鼎旭公司所犯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之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3 人業已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等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賴映岑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名稱            │所在卷頁                        │
│號│                │                                │
├─┼────────┼────────────────┤
│1 │操作感光IC測試分│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類機臺使用者控制│字第229 號卷卷三第1 至9 頁、卷四│
│  │介面程式        │第88、91至101 、103 至149 頁    │
├─┼────────┼────────────────┤
│2 │感光IC測試分類機│同上卷卷三第92至106 頁、卷四第8 │
│  │臺設計書圖      │頁反面至133 頁                  │
├─┼────────┼────────────────┤
│3 │感光IC測試分類機│同上卷卷三第107 至140 頁、卷四第│
│  │臺機械設計圖說  │1 至72頁                        │
├─┼────────┼────────────────┤
│4 │感光IC測試分類機│同上卷卷四第73至86頁、卷五第1 至│
│  │臺電路圖配置圖說│8頁                             │
├─┼────────┼────────────────┤
│5 │感光IC測試分類機│同上卷卷九第28至110頁           │
│  │臺使用說明書    │                                │
├─┼────────┼────────────────┤
│6 │感光IC測試分類機│同上卷卷二第1至155頁            │
│  │臺治具、PCB 版設│                                │
│  │計圖說、相關使用│                                │
│  │程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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