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4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百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陳良榮
- 被告
- 光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漢鎮
- 被告
- 蔡淑芬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羅秉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4 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