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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301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紀雅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易字第301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紹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9日所為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名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應更正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協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之規定,得以宣示判決筆錄代判決書,而未製作判決書者,則基於同一法理,如有明顯錯誤,而不影響於當事人兩造協商合意之基礎及協商判決之本旨者,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誤繕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然原宣示判決筆錄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第1 項所規範之宣示判決筆錄格式製作,此誤載顯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雅惠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301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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