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11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全曄企業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范晋誠
-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 何嘉昇律師
- 被告
- 翔匯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范晋瑞
- 被告
- 姜素榕
-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 張訓嘉律師
- 被告
- 王俊雄
- 選任辯護人
- 謝英吉律師
- 被告
- 謝國星
- 選任辯護人
- 王彩又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許美麗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林盛律師
- 被告
- 超藝模型工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高健志
- 被告
- 鄭啟俊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蔡淑媛律師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尚敏律師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彭巧君律師
- 被告
- 胡信泰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9 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