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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1號

違反藥事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魏宏安游欣怡江振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11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全曄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范晋誠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何嘉昇律師
被告
翔匯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范晋瑞
被告
姜素榕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張訓嘉律師
被告
王俊雄
選任辯護人
謝英吉律師
被告
謝國星
選任辯護人
王彩又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美麗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林盛律師
被告
超藝模型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高健志
被告
鄭啟俊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淑媛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尚敏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彭巧君律師
被告
胡信泰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9 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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