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易字第130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台灣六六順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王長成 被 告 徐瑞玲 被 告 樂活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溫浚展 上列被告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起訴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107 號、第141 號、第361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23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書記官 洪瑞榮 通 譯 施岑儒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㈠ 王長成、徐瑞玲、溫浚展共同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2 項之販賣非法廣告為健康食品之商品罪,處刑如下: ⑴主刑 王長成、徐瑞玲、溫浚展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其有期徒刑均得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各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均緩刑參年,王長成、溫浚展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8 月內,各向苗栗縣政府公庫支付新台幣200,000元;溫瑞玲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8月內,向苗栗縣政府公庫支付新台幣100,000元。 ⑵從刑 扣案「蟲草」(CS4)2 批(各為34包、80盒)、「鈣挺立」(檸檬酸鈣)124 盒、「 膠原蛋白」2 盒均沒收。 ㈡ 台灣六六順生活事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2 項之罪,處罰金新台幣200,000 元。 ㈢ 樂活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其因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 條 第2 項之罪,處罰金新台幣200,000 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王長成與徐瑞玲係夫妻,2 人共同經營址設苗栗縣頭份鎮○○里0 鄰○○街00巷0 弄00號台灣六六順生活事業有限公司,王長成係負責人,綜理該公司業務,徐瑞玲負責該公司會計、收帳等事務,溫浚展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000 號樂活家族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係王永松)。王長成、徐瑞玲、溫浚展3 人共同以「樂活家族」為共同商標販售健康食品,溫浚展並提供「蟲草」、「鈣挺立」健康食品之簡報資料給王長成向會員廣告、簡報使用,及由溫浚展統一向上游廠商進貨,另在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9 樓之8 設立聯合客服中心(電話:0000-000000 )。王長成分別租用苗栗縣頭份鎮○○里○○路000 號2 樓及新竹縣竹東鎮○○路000 號為樂活家族日本商品特賣會場,溫浚展則以上述臺中市○○區○○里○○○路000 ○000 號為特賣會場,各別在上述會場辦理「樂活家族特賣場」(即健康說明會),對參加者發給樂活護照,購買該公司之健康食品即可集點兌換日常生活用品,以此手法招徠以老年人為主之會員參加,及廣告、販售健康食品,並搭配三至四位不知情之助理協助販售。王長成、徐瑞玲、溫浚展3 人在其經銷之「蟲草」(英文代號CS4 )、「鈣挺立」(檸檬酸鈣)、「膠原蛋白」食品在未經科學化之安全及保健功效評估試驗以證明無害人體健康及具有明確保健功效、且未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3 條、第7 條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合法之健康食品之情況下,共同基於非法廣告、販賣健康食品之犯意聯絡,自101 年10月起,分別在上述特賣會場搭配「蟲草」、「鈣挺立」簡報及自行從網路、書籍蒐集之資料,違法宣稱「蟲草」具有蟲草素、蟲草酸、蟲草多糖成分,可「降血壓控制的很好」、「調節免疫功能」、「抑制病菌的生長」、「清體內有毒性的自由基」「防止衰老」等具有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公告之「輔助調節血壓功能」、「免疫調節」、「延緩衰老」之保健功效,「鈣挺立」(檸檬酸鈣)可「補充鈣質、維持體質弱鹼性」具有衛生署公告之「改善骨質疏鬆」保健功效。王長成另宣稱膠原蛋白可「預防骨質疏鬆及關節退化、顧胃腸」等具有衛生署公告之「改善骨質疏鬆」、「改善胃腸功能」之保健功效,並以「蟲草」每盒新臺幣(下同)1,200 元,「鈣挺立」(檸檬酸定鈣)每瓶900 元)、「膠原蛋白」每瓶2,000 元之價格販售給參加說明會之會員。嗣於101 年12月7 日經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苗栗分局、頭份分局等員警,分別查獲如下: ⑴苗栗縣頭份鎮○○里○○路000 號2 樓扣得「膠原蛋白」、「鈣挺立」商品申購單3 本、會員購買帳款登記單39 張、「膠原蛋白」資料1 份、「蟲草」資料1 份、廣告海報5 張、會員商品申購書(竹東店)6 本、樂活護照18本、尚未售出偽健康食品「蟲草」(CS4 )34包(未裝盒)、「鈣挺立」(檸檬酸鈣)16盒、「膠原蛋白」1 盒。 ⑵新竹縣竹東鎮○○路000 號扣得樂活家族紅色集點卡34張、藍色集點卡16張。 ⑶台中市○區○○路○段000 號9 樓之8 扣得電腦主機1 台、茂興生事業有限公司10月份客戶對帳單、合興勝企業社10 月 份送貨單、樂活家族愛用者活動兌換卡9 張、樂活護照24本(空白)、樂活護照(成功店會員)14本。 ⑷臺中市○○區○○里○○○路000 ○000 號扣得筆記型電腦1 台、教學光碟11片、樂活護照8 本、帳冊1 本、商品申請單89張、每日記帳單44張、廣告文宣資料4 本、海報34張、看板2 片、尚未售出偽健康食品「蟲草」(CS4 )78盒、「鈣挺立」(檸檬酸鈣)108 盒、「膠原蛋白」1 盒。 ⑸臺中市○○區○○路000 號溫浚展居所扣得尚未售出「蟲草」(CS4 )2 盒等物。 三、處罰條文: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洪瑞榮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瑞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附記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6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或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第 21 條至第 22 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之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