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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37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楊清益楊清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易字第137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國修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起訴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609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14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施岑儒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黃國修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扣案行動電話手機1 支、新台幣75,200元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黃國修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苗簡字第749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仍未改善,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於101 年7 月、8 月間,提供「TS管理網」之網址(網址:ag.ts8888.net 、ag.bric168.net)及帳號「lv5136」、「ew4448」、密碼「a888」、「ew4448」予吳旻諺(涉嫌賭博部分,另由警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供吳旻諺之下線賭客於網站上簽賭。其賭博方式為由年籍不詳綽號「阿豪」之成年男子擔任莊家,開設國外職業運動比賽之賭局,以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參與賭博,若賭客押中,「阿豪」依其下注金額及對戰之讓分與賠率賠付賭資(每1 萬元可得9,500 元),如未押中,則賭客所下注金額歸「阿豪」所有,黃國修再向「阿豪」領取一定金額之分紅,而從中牟取利潤。嗣於101 年10月17日下午1 時15分許,在黃國修位於苗栗縣苗栗市○○街00巷00弄00號住處,當場為警執行搜索查獲已連線上開「TS管理網」網址之智慧型手機1 支及現金新臺幣7 萬5,200 元。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68 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記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書記官 洪瑞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瑞榮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書記官 洪瑞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37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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