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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749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苗簡字第749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國修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8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國修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及螢幕各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賭博犯行足以助長投機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行為期間、犯罪所得、輸贏金額多寡及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陸月經被告同意(見偵卷第6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電腦1 台(苗栗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螢幕1 台(苗栗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6)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二)刑法第28條、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68 條前段、後段、第47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五、本件判決係於檢察官請求及被告表明願受科刑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 條第1 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3881號
    被      告  黃國修  男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苗栗市○○里○○路63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國修前因毀損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
    民國98年5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基於意
    圖營利之犯意,自民國100年4月中旬某日起,在其苗栗縣苗
    栗市○○里○○路632號住處,以電腦連結「天下運動網」
    網站,再提供帳號及密碼供不特定之賭客下注,每注金額為
    新臺幣100至10000元不等,參考網站上公布之美國職籃、職
    棒大聯盟、足球等比賽資料,以賠率1比1之方式與賭客對賭
    。嗣於100年7月7日13時3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址搜索
    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賭博用之電腦1台、螢幕1台。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黃國修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經證人韓育
    溱於警詢時證述屬實,復有網頁資料2張、扣押物品照片3張
    附卷及上開電腦1台、螢幕1台扣案可證,事證明確,被告罪
    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嫌。其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有卷附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扣案之電腦1台(苗栗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
    表編號32)、螢幕1台(苗栗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36)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並請
    酌情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檢察官  黃 智 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  佩  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749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