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5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451號
102年度易更字第4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金仙女
- 選任辯護人
- 劉博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8日所為之判決,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5 頁倒數第3 行末至第2 行首關於「公然侮辱及恐嚇罪」之記載,應更正為「公然侮辱及傷害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第5 頁倒數第3 行末至第2 行首關於「公然侮辱及恐嚇罪」之記載,顯係「公然侮辱及傷害罪」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