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55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苗簡字第558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榮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毒偵字第52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榮輝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名稱另補充「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
二、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受刑事處遇之紀錄,此次施用毒品之原因、手段、劑量,對個人、家庭、社會所生危害,犯罪後坦白承認之態度,暨其戒癮動機、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528號
被告 黃榮輝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通霄鎮○○里○○○00號
居屏東縣潮州鎮○○路00號9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榮輝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0年4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
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8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苗簡字第838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9年10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102年1月1日凌晨3時許,在屏東縣潮州鎮○○路00號
9樓之5居所內,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頭內,
再於該玻璃頭下方加熱,甲基安非他命遇熱後昇華成煙霧狀
氣體,而吸取該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102年1月3日上午9時30分許,因曾向陳秀雲、劉
柏松(本署102年度偵字第1687號、2383號,另行起訴)購
買甲基安非他命,經警詢問並採尿送驗,尿液檢出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黃榮輝之自白、(二)被告於警詢中接受
採尿(尿液檢體編號為102F011號),經正修科技大學超微
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呈安非命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愷他
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有該R00-0000-000號尿液檢驗
報告在卷可參,被告之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檢察官 唐先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芳瑜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