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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4號

違反農藥管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魏宏安游欣怡江振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4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百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陳良榮
被告
光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漢鎮
被告
蔡淑芬
共同選任辯護人
羅秉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4 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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