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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1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呂曾達張新楣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1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禹潔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徐山峰
被告
鍾華昌
選任辯護人
王永茂律師
被告
世宏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邱顯耀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禹潔企業有限公司、徐山峰、鍾華昌、世宏企業有限公司、邱顯耀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張新楣

法 官 周靜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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