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1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禹潔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徐山峰 被 告 鍾華昌 選任辯護人 王永茂律師 被 告 世宏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邱顯耀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禹潔企業有限公司、徐山峰、鍾華昌、世宏企業有限公司、邱顯耀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張新楣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