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訴字第131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禹潔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徐山峰 被 告 鍾華昌 選任辯護人 王永茂律師 被 告 世宏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邱顯耀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起訴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 6767號、102 年度偵字第198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8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劉乙錡 通 譯 張珮玲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㈠邱顯耀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徐山峰、鍾華昌均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㈡禹潔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㈢世宏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詳如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一、㈤、㈥,茲引用之(如附件)。 三、處罰條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第92條、刑法第28條。 四、附記事項: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魏美騰 審判長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魏美騰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