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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刑補字第1號

刑事補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羅貞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決定書        103年度刑補字第1號

請 求 人 劉寶玲

上列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請求駁回。

理由

一、請求意旨略以:請求人劉寶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1 年3 月27日經苗栗地檢羈押(101 年度偵字第2055、2850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054號),迄102 年12月4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無罪(102 年度上訴字第1048號),共計受羈押48日。為此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國家賠償,請准予以新臺幣3,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折算1日支付等語。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前二條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二、因判決併合處罰之一部受無罪之宣告,而其他部分受有罪之宣告時,其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未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期間。」「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已逾請求期間或請求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 條第1 款、第3 條第2 款及第17條第1 項中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請求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1 年3月27日上午7 時30分為警拘提到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請求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第105 條第3 項之規定,於同日以101 年度聲羈字第73號裁定羈押,並命禁止接見、通信(該裁定經請求人提起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1 年4 月20日以101年度偵抗字第258 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嗣請求人因另案經本院以101 年度苗簡字第187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1 年5 月4 日轉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後於101 年5 月15日易科罰金出監);上開請求人受羈押之案件經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055、2850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054號偵查終結,就請求人所涉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行為提起公訴後,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451 號就附表編號1 、2 、4 、5 、6 部分判決有罪並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就附表編號3 部分判決無罪;經請求人、檢察官分別提起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1048號撤銷原判決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有罪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就附表編號1 、2 、4 、5 部分均改判無罪,就附表編號3 、6 部分則駁回上訴,全案於102 年12月24日確定;請求人於103 年5 月29日即具狀向本院請求補償等情,有請求人提出之上開判決書正本、蓋有本院收狀章之「刑事冤獄賠償聲請書狀」、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件全部卷證核閱屬實。請求人就附表編號1 、2 、3 、4 、5 部分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前,固曾受羈押39日(即101 年3 月27日至101 年5 月4 日,此後請求人係在監執行另案有期徒刑5 月,其主張受羈押48日,容有誤會),惟本件顯屬「判決併合處罰之一部受無罪之宣告,而其他部分受有罪之宣告」之情形,且請求人羈押期間未逾附表編號6 有罪確定部分所處有期徒刑7 月,依刑事補償法第3 條第2 款之規定,自不得請求補償。況日後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時,上開羈押日數尚得折抵刑期,對請求人並無不利或受損害之可言。從而,請求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3 條第2 款、第17條第1 項中段,決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貞元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行為日期  │涉犯罪名  │第一審判決結果  │第二審判決結果│
├──┼─────┼─────┼────────┼───────┤
│1   │101 年2 月│販賣第二級│販賣第二級毒品,│無罪          │
│    │24日      │毒品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8 年(被告上訴)│              │
├──┼─────┼─────┼────────┼───────┤
│2   │101 年2 月│販賣第二級│販賣第二級毒品,│無罪          │
│    │17日      │毒品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8 年(被告上訴)│              │
├──┼─────┼─────┼────────┼───────┤
│3   │101 年2 月│販賣第二級│無罪            │上訴駁回      │
│    │18日      │毒品      │(檢察官上訴)  │              │
├──┼─────┼─────┼────────┼───────┤
│4   │101 年2 月│販賣第二級│販賣第二級毒品,│無罪          │
│    │20日      │毒品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8 年(被告上訴)│              │
├──┼─────┼─────┼────────┼───────┤
│5   │101 年2 月│販賣第二級│販賣第二級毒品,│無罪          │
│    │18日      │毒品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8 年2 月        │              │
│    │          │          │(被告上訴)    │              │
├──┼─────┼─────┼────────┼───────┤
│6   │101 年3 月│施用第二級│施用第一級毒品,│上訴駁回      │
│    │23日      │毒品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7 月(被告上訴)│              │
├──┴─────┴─────┴────────┴───────┤
│編號1 、2 、4 、5 、6 原經第一審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2│
│年6 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刑補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補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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