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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5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魏宏安王瀅婷江振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5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瑞晟精密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翁炳舜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歐嘉文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被告
新隆一水電機工程行
代表人
劉春枝
被告
李錱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4 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義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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