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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魏宏安許文棋陳雅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大京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權明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歐嘉文律師
被告
吳國成
被告
吳瑞玲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饒斯棋律師

      張馨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大京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吳國成、吳瑞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陳雅菡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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