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大京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權明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思成律師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歐嘉文律師
- 被告
- 吳國成
- 被告
- 吳瑞玲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饒斯棋律師
張馨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大京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吳國成、吳瑞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