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易字第319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進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860 號、第1188號、第1189號、第119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4 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2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王珮君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江進峯①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②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③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④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江進峯因缺錢花用,分別於下列時、地,竊取他人之財物: (1)江進峯於民國102 年10月29日上午9 時30分許,騎乘車號000 ─GMX 重型機車,行經林明宗所經營位於苗栗縣頭份鎮○○里00鄰○○00○0 號之「怡明茶園」(無人居住)前,見四下無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從該茶園後鐵門旁小縫侵入茶園內庭園(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土地部分,未據告訴),徒手竊取白鐵製沉水馬達1 個,得手後持往新竹市中華路6 段「酉基企業社」變賣,變賣所得贓款新臺幣(下同)675 元已花用完畢。嗣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斗坪派出所員警,根據目擊證人記下之車號,循線查獲江進峯(103 年度偵字第860 號偵查卷部分)。 (2)江進峯於102 年10月11日下午7 時許,騎乘上揭車號機車,行經顏永杰所有位於苗栗縣竹南鎮○○里0 鄰○○00號之倉庫(無人居住)前,見四下無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入倉庫(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徒手竊取未削皮之電線1 捆,得手後,旋持往苗栗縣頭份鎮○○路000 巷0 號「宏基行」資源回收場變賣,變賣所得贓款440 元已花用完畢。嗣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員警,於103 年1 月22日上午11時許,至「宏基行」資源回收場執行查贓勤務時,在該企業社提供之「收受物品、舊貨、五金廢料或廢棄物登記表」所載,發現江進峯變賣之電線來源可疑,循線查獲江進峯(103 年度偵字第1188號偵查卷部分)。 (3)江進峯於102 年12月19日上午10時10分許,騎乘上揭車號機車,行經鄭明生所有位於苗栗縣竹南鎮○○里00鄰○○0 ○0 號倉庫(無人居住)前,見四下無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入倉庫內(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徒手竊取板模專用葉片及螺桿,得手後,旋持往苗栗縣頭份鎮頭份里○○路000 巷0 號「宏基行」資源回收場變賣,變賣所得贓款350 元已花用完畢。嗣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員警接獲報案後,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獲江進峯(103 年度偵字第1189號偵查卷部分)。 (4)江進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3 年1 月1 日下午2 時20分許,騎乘上揭車號機車,前往鄭明生上開倉庫,侵入倉庫(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內,徒手竊取價值約7500元之割草機1 台,得手後,載回其自家菜園使用。嗣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員警接獲報案後,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獲江進峯(103 年度偵字第1190號偵查卷部分)。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頭份分局分別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王珮君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