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85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851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文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851號),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9 日所為之判決,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犯罪事實欄第㈡項第8 行關於「103 年8 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2 年8 月27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犯罪事實欄第㈡項第8 行關於「103 年8 月27日」,顯係「102 年8 月27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