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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92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王瀅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923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志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3 年度苗簡字第923 號),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內關於「均引用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如附件二)之記載。」,應更正為「除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如附件二)附表編號4 之交付方式欄所載之帳號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號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如附件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內關於「均引用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如附件二)之記載。」,經核對被告所呈之存摺影本及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後,顯係有漏載之處,惟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本院自得依前述大法官會議解釋之要旨予以裁定更正為「除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如附件二)附表編號4 之交付方式欄所載之帳號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號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如附件二)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瀅婷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923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