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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5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江振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95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瑞晟精密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翁炳舜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歐嘉文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被告
新隆一水電機工程行
代表人
劉春枝
被告
李錱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

度偵字第4851、5643號),本院依法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據

主文

瑞晟精密有限公司因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科其中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翁炳舜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其中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執行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宣告之從刑併執行之。

新隆一水電機工程行因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罪,各科其中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李錱興犯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罪,各處其中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翁炳舜係瑞晟精密有限公司(下稱瑞晟公司)代表人,李錱興係新隆一水電機工程行(下稱新隆一行)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乃劉春枝)。詎翁炳舜為虛增名義上投標廠商、提高瑞晟公司得標機會,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於不詳時地,未經祺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祺林公司)、上泰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泰公司)、合立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立公司)暨負責人之授權或同意,先利用成年刻印業者盜刻此3廠商之大小章共6枚,繼予製作如附表一所示採購案之報價單、估價單、招標單、聲明書、押標金繳退聯或委任授權書,復以前開盜刻之大小章蓋在各該文件上、總計偽造印文共56枚,足生損害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辦理採購案之正確性及此3廠商等權益;邇取得承前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犯意聯絡之李錱興(但無證據顯示其知悉翁炳舜另以偽造文書方式虛增投標廠商)所提供之新隆一行大小章,連同瑞晟公司名義製作前揭文件,分別投標于附表一所示採購案,令中油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瑞晟公司以外之其他廠商亦有參標意願,終使瑞晟公司順利標得附表一編號1、2、3、5等案而發生開標不正確之結果(編號4因投標價均高於底價導致廢標而未遂)。

(二)翁炳舜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未經上泰公司暨負責人之授權或同意,編纂如附表二所示估價單,復以前開盜刻之上泰公司大小章蓋在該文件上、偽造印文共2枚,足生損害中油辦理採購案之正確性及上泰公司等權益,邇向中油報價而行使之。

二、證據:除補充「被告翁炳舜、李錱興之審判中自白」、「前案紀錄表」外,餘皆如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之各項證據。

三、附記事項:

(一)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所規範處罰之對象乃「無參標資格廠商而借用有參標資格廠商」之借牌投標行為,苟本身已屬合格參標者,卻虛增投標廠商、藉以提高己方得標可能性,應係運用詐術著手於使開標結果不正確;再參與虛增之廠商實無投標意願,僅在配合擬得標者投標之法定程式,胥同為施行詐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538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被告翁炳舜借用新隆一行之名義投標、被告李錱興容許出借新隆一行之名義者,自該當於同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之共同正犯。

(二)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設有妨害投標罪之未遂規定,是行為人施用詐術即屬著手於犯罪行為,至發生開標不正確結果與否,應係區別犯罪既未遂之標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035號判決意旨參照)。則附表一編號4所示標案固經被告翁炳舜虛增廠商、實行詐術,但嗣已廢標、無開標不正確之結果,核屬未遂犯無誤。

(三)附表二所示估價單乃被告翁炳舜取用上泰公司昔日不具製作名義之估價單編纂,惟又蓋用盜刻之上泰公司大小章、顯已表現上泰公司出名製作之意思,其後遞交中油所為主張,勢應評價成「行使偽造私文書」方屬適法。(起訴書所載罪名適用、共犯結構、既遂與否等異於前述之疏誤,俱經公訴人當庭更正如上。)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5條第2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219條。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2、4、6、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併附理由,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為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檢察官之聲請改以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義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
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附表一:
┌─┬──────┬──────┬─────────────────────┐
│編│採購案之案號│決標日期/得│論罪科刑                                  │
│號│及主要器材名│標廠商      │                                          │
│  │稱/系爭廠商│            │                                          │
├─┼──────┼──────┼─────────────────────┤
│1 │B0300N008、 │民國(下同)│瑞晟精密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超音波液位計│100年5月10日│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
│  ├──────┼──────┤臺幣陸萬元。                              │
│  │瑞晟公司    │瑞晟公司    │翁炳舜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祺林公司    │            │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祺林工業股份有│
│  │            │            │限公司」、「溫金海」印章共貳枚;報價單、招│
│  │            │            │標單、聲明書、押標金繳退聯、委任授權書上偽│
│  │            │            │造之「祺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溫金海」印│
│  │            │            │文共拾枚均沒收。                          │
├─┼──────┼──────┼─────────────────────┤
│2 │B0300R009、 │100年5月17日│瑞晟精密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防爆型污泥泵│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
│  │浦          │            │臺幣陸萬元。                              │
│  ├──────┼──────┤翁炳舜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
│  │瑞晟公司    │瑞晟公司    │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新隆一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新隆一水電機工程行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
│  │            │            │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
│  │            │            │金新臺幣伍萬元。                          │
│  │            │            │李錱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
│  │            │            │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B0300P012、 │100年5月19日│瑞晟精密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攜帶式LPG/氧│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
│  │氣偵測器    │            │臺幣陸萬元。                              │
│  ├──────┼──────┤翁炳舜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瑞晟公司    │瑞晟公司    │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祺林公司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祺林工業股份有│
│  │上泰公司    │            │限公司」、「溫金海」、「上泰儀器股份有限公│
│  │            │            │司」、「邱俊德」印章共肆枚;報價單、招標單│
│  │            │            │、聲明書、押標金繳退聯、委任授權書上偽造之│
│  │            │            │「祺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溫金海」、「上│
│  │            │            │泰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邱俊德」印文共貳拾│
│  │            │            │枚均沒收。                                │
├─┼──────┼──────┼─────────────────────┤
│4 │B0300P015、 │(100年6月8 │瑞晟精密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水中含油監測│日廢標)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
│  │儀光源      │            │罪,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
│  ├──────┤            │翁炳舜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
│  │瑞晟公司    │            │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上泰公司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上│
│  │            │            │泰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邱俊德」印章共貳枚│
│  │            │            │;報價單、估價單、招標單、聲明書、押標金繳│
│  │            │            │退聯上偽造之「上泰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邱│
│  │            │            │俊德」印文共拾陸枚均沒收。                │
├─┼──────┼──────┼─────────────────────┤
│5 │B0301R013、 │101年4月18日│瑞晟精密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防爆型沈水式│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
│  │泵浦        │            │臺幣陸萬元。                              │
│  ├──────┼──────┤翁炳舜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
│  │瑞晟公司    │瑞晟公司    │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新隆一行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合立儀器股│
│  │合立公司    │            │份有限公司」、「鐘淑愉」印章共貳枚;報價單│
│  │            │            │、招標單、聲明書、押標金繳退聯、委任授權書│
│  │            │            │上偽造之「合立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鐘淑愉│
│  │            │            │」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
│  │            │            │新隆一水電機工程行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
│  │            │            │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
│  │            │            │金新臺幣伍萬元。                          │
│  │            │            │李錱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
│  │            │            │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
┌──────┬─────┬──────┬─────────────────┐
│採購案之案號│持以編纂之│報價日期    │論罪科刑                          │
│及主要器材名│原估價單表│            │                                  │
│稱          │單編號    │            │                                  │
├──────┼─────┼──────┼─────────────────┤
│B0300P030、 │N00000-000│100年8月11日│翁炳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分析儀濾光片│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上泰儀器股份│
│            │          │            │有限公司」、「邱俊德」印章共貳枚;│
│            │          │            │估價單上偽造之「上泰儀器股份有限公│
│            │          │            │司」、「邱俊德」印文共貳枚均沒收。│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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