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大京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權明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歐嘉文律師 被 告 吳國成 被 告 吳瑞玲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饒斯棋律師 張馨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大京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吳國成、吳瑞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