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3號原 告 蔡朝榮 被 告 蔡寵信 被 告 陳進丁 被 告 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朝 被 告 賴皇銘 被 告 大展工程行即陳永昇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 年度易字第845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楊清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衍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