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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柳章峰許蓓雯楊清益

原告
蔡朝榮
被告
蔡寵信
被告
陳進丁
被告
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朝
被告
賴皇銘
被告
大展工程行即陳永昇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 年度易字第845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楊清益

                   書記官 陳衍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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