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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交簡字第671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邱志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苗交簡字第671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紀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苗交簡字第671 號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邱志平

                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交簡字第671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