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交簡字第67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苗交簡字第671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紀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苗交簡字第671 號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苗交簡字第671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苗交簡字第671 號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