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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秋錦王筆毅賴映岑

原告
通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佛樂
被告
林沁

      蔡鈞如

      林秀芃

      林靖豪

      王雲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46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林沁、蔡鈞如、林秀芃、林靖豪、王雲祥被訴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467 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王筆毅

法 官 賴映岑

書記官 楊佳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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