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6號
- 原告
- 通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費佛樂
- 被告
- 林沁
蔡鈞如
林秀芃
林靖豪
王雲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46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林沁、蔡鈞如、林秀芃、林靖豪、王雲祥被訴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467 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