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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楊清益魏正杰陳茂榮

原告
李錆村
被告
徐肇集
被告
聯錡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江金童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346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陳茂榮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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