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原 告 李錆村 被 告 徐肇集 被 告 聯錡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江金童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346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