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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楊清益魏正杰陳茂榮
  • 法定代理人
    黃江金童

  • 原告
    李錆村
  • 被告
    徐肇集聯錡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原   告 李錆村 被   告 徐肇集 被   告 聯錡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江金童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346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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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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