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80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王瀅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苗簡字第804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榮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794 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104 年度易緝字第26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黃榮輝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6 行之「非法施用」更正為「以置於玻璃球(查扣無著)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所為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受刑事處遇之紀錄,仍未能自我克制以戒除毒癮,戕害自身健康,並生對於社會安全與公共秩序之潛在危害,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其所為主要係戕害自身,並未直接積極損害他人之利益、品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瀅婷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804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