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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8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羅貞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苗簡字第87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孟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孟宏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標題一第2 列之「某友人」應更正為「友人洪國偉」)。

二、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原因、手段、劑量,對個人、家庭、社會所生危害,犯罪後先否認再坦承、但未珍惜緩起訴機會(違反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之態度,暨其戒癮動機、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判決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除易科罰金外,亦得依刑法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惟均應於判決確定後向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提出聲請,併此提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貞元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號
    被      告  謝孟宏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苗栗市○○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孟宏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意,於民國102年7月1
    日凌晨1時許,在苗栗縣公館鄉五谷村某友人住處,施用含
    有第二級毒品MDMA、俗稱神仙水之毒品1次。嗣於同日10時
    50分許,在苗栗縣苗栗市○○路○○○○○○○○○○○號
    耗子(涉嫌販賣毒品罪嫌,另案偵辦)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之際,尚場為警查獲,並經採尿送驗,驗得MDMA陽性反應
    ,始悉上情。經本署檢察官命以至本署指定之醫療機構接受
    戒癮治療而為緩起訴處分,惟於緩起訴處分期間有未依本署
    觀護人之通知接受不定期採尿檢驗為本署撤銷緩起訴處分。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撤銷命至醫療機構接受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後,續行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孟宏坦承不諱,另被告為警查獲
    時所採尿液經送驗結果係呈MDMA陽性反應,此亦有法務部調
    查局出具之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佐,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上開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謝孟宏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檢察官  石  東  超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博  雅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87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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