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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7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魏宏安王瀅婷游欣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7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穎川堂藝創行銷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俔劭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穎川堂藝創行銷有限公司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游欣怡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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