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11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雨芯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790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乃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謝雨芯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伍月,附表所示之藥品均沒收;又明知禁藥而販賣,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附表所示之藥品均沒收。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犯罪事實 一、謝雨芯明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輸入或販賣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藥物,竟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5 月15日,搭乘復興航空公GE601 班機,自日本帶回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如附表所示含藥效之禁藥回台。嗣於104 年5 月底某日起,於其臉書上以「謝夢夢」為暱稱,開設「謝夢夢雜貨店,金米克」社團,公開販售其輸入之禁藥,並基於販賣禁藥之各別犯意,以比原價高約新臺幣100 元至150 元之價格,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於同年6 月6 日1 時57分在其臉書網頁上,販賣「AD(90gm)第二類醫藥品」、「微粒綜合包(感冒藥)」、「太田胃散」各1 個予暱名為「傅瑞」之網友;㈡於同年6 月7 日13時25分許在其臉書網頁上,販賣「KOWA(60ml)」1 個予暱名「Bai Bebe」之網友;㈢於同年6 月7 日19時48分許在其臉書網頁上,販賣「KOWA(60ml)」1 個予暱名為「Ironic Fu 」網友。其後,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會同苗栗縣政府衛生局人員,於104 年7 月28日下午6 時25許,前往苗栗縣頭份鎮○○路00號「金八克醬燒雞排店」樓上,當場得查扣謝雨芯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藥品,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謝雨芯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且被告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均同意本院作為認定事實之憑證(見本院卷第27頁背面),故卷內所列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謝雨芯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在卷(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3790號卷【下稱偵卷】第10頁至第15頁、第77頁、本院卷第27頁、第33頁至第34頁);並有本院搜索票、苗栗縣政府衛生局藥政工作現場紀錄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所示之查扣藥品、被告筆記本、臉書Messenger 對話內容擷取畫面、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 條規定,係指該藥品「未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39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者」而言;又同法第39條第1 項規定:「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本件被告所輸入之上開藥品既含有西藥成分而應以藥品列管,則其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亦未獲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故其所輸入之上開藥品,自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所謂之禁藥。是核被告謝雨芯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禁藥罪。至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一次輸入禁藥罪及三次販賣禁藥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本院審酌被告輸入禁藥後,進而販賣牟利,危害不特定民眾之身體健康,亦損及我國藥品衛生管理之完整性,是其行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前無任何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且犯罪所獲取利益非鉅,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輸入或販賣之數量,犯後始終坦承犯行、頗具悔意之態度,暨其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尚有襁褓中子女需其扶養之家庭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輸入禁藥及販賣禁藥等罪,分別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其輸入禁藥總數及獲取之利益總額等節,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期相當。 ㈢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據被告所供稱,該扣案藥品係其所有,且自日本輸入回台,屬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之禁藥,惟因禁藥並非屬違禁物,藥事法第九章罰責亦無銷燬之規定,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被告所犯輸入禁藥罪項下,予以宣告沒收。 ㈣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罪後已坦承犯行,頗具悔意,堪認被告經此偵審教訓後,信已足收警惕之效,而無再犯之虞,併考量襁褓中之幼兒尚有賴身為母親之被告照養,故認本件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3 年,且為促使被告日後能有所警惕,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賦予被告相當程度負擔之必要,故參酌蒞庭檢察官意見(見本院卷第35頁),併依同條第2 項第4 款諭知被告應向公庫支付8 萬元,以勵自新兼收惕儆之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振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藥物名稱 │數量 │ ├──┼───────────────────┼─────┤ │ ① │KOWA 60ml │46個 │ ├──┼───────────────────┼─────┤ │ ② │EVE A錠(48顆) │1 盒 │ ├──┼───────────────────┼─────┤ │ ③ │PAIR藥膏 │1 個 │ ├──┼───────────────────┼─────┤ │ ④ │KOWA 50ml(深藍色) │1 個 │ ├──┼───────────────────┼─────┤ │ ⑤ │殺菌消毒藥(throat disinfectant ) │4 個 │ ├──┼───────────────────┼─────┤ │ ⑥ │速乾液體絆創膏 │23個 │ ├──┼───────────────────┼─────┤ │ ⑦ │KOWA 50ml (綠色) │3 個 │ ├──┼───────────────────┼─────┤ │ ⑧ │Icing Spray for burm dcrmatitis │5 條 │ ├──┼───────────────────┼─────┤ │ ⑨ │extemal anti-inflammatroy analgesiz 外│5 個 │ │ │用消炎鎮痛劑 │ │ ├──┼───────────────────┼─────┤ │ ⑩ │筋肉關節痛(53g) │2 個 │ ├──┼───────────────────┼─────┤ │ ⑪ │rohto lycee 8ml 眼藥水 │3 個 │ ├──┼───────────────────┼─────┤ │ ⑫ │FX Cool 眼科用藥 │3 個 │ ├──┼───────────────────┼─────┤ │ ⑬ │AD(90gm)第二類醫藥品 │1 個 │ ├──┼───────────────────┼─────┤ │ ⑭ │素肌(145gr)角質柔軟祕方 │3 個 │ ├──┼───────────────────┼─────┤ │ ⑮ │池田模範堂(18g) │3 個 │ ├──┼───────────────────┼─────┤ │ ⑯ │綜合感冒藥顆料(46包) │1 個 │ ├──┼───────────────────┼─────┤ │ ⑰ │微粒(感冒綜合藥44包) │3 個 │ ├──┼───────────────────┼─────┤ │ ⑱ │太田胃散(210g ,罐裝) │7 個 │ ├──┼───────────────────┼─────┤ │ ⑲ │小切傷(11ml) │8 條 │ ├──┼───────────────────┼─────┤ │ ⑳ │口內炎軟膏大正(6g) │1 條 │ ├──┼───────────────────┼─────┤ │ ㉑ │皮膚疾患外傷治療藥(10g) │2 個 │ ├──┼───────────────────┼─────┤ │ ㉒ │頭皮溼疹治療藥(抗炎症成分) │5 個 │ ├──┼───────────────────┼─────┤ │ ㉓ │龍角散鎮咳去痰劑 │2 盒 │ ├──┼───────────────────┼─────┤ │ ㉔ │太田胃散(分包,48包) │5 盒 │ ├──┼───────────────────┼─────┤ │ ㉕ │shin biofermins table 130錠 │1 個 │ ├──┼───────────────────┼─────┤ │ ㉖ │液體 muhi(第三類醫藥用品,40ml) │1 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