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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1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游欣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11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雨芯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790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乃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謝雨芯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伍月,附表所示之藥品均沒收;又明知禁藥而販賣,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附表所示之藥品均沒收。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犯罪事實

一、謝雨芯明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輸入或販賣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藥物,竟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5 月15日,搭乘復興航空公GE601 班機,自日本帶回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如附表所示含藥效之禁藥回台。嗣於104 年5月底某日起,於其臉書上以「謝夢夢」為暱稱,開設「謝夢夢雜貨店,金米克」社團,公開販售其輸入之禁藥,並基於販賣禁藥之各別犯意,以比原價高約新臺幣100 元至150 元之價格,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於同年6 月6 日1 時57分在其臉書網頁上,販賣「AD(90gm)第二類醫藥品」、「微粒綜合包(感冒藥)」、「太田胃散」各1 個予暱名為「傅瑞」之網友;㈡於同年6 月7 日13時25分許在其臉書網頁上,販賣「KOWA(60ml)」1 個予暱名「Bai Bebe」之網友;㈢於同年6 月7 日19時48分許在其臉書網頁上,販賣「KOWA(60ml)」1 個予暱名為「Ironic Fu 」網友。其後,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會同苗栗縣政府衛生局人員,於104 年7月28日下午6 時25許,前往苗栗縣頭份鎮○○路00號「金八克醬燒雞排店」樓上,當場得查扣謝雨芯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藥品,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謝雨芯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 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且被告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均同意本院作為認定事實之憑證(見本院卷第27頁背面),故卷內所列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謝雨芯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在卷(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3790號卷【下稱偵卷】第10頁至第15頁、第77頁、本院卷第27頁、第33頁至第34頁);並有本院搜索票、苗栗縣政府衛生局藥政工作現場紀錄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所示之查扣藥品、被告筆記本、臉書Messenger 對話內容擷取畫面、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 條規定,係指該藥品「未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39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者」而言;又同法第39條第1 項規定:「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本件被告所輸入之上開藥品既含有西藥成分而應以藥品列管,則其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亦未獲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故其所輸入之上開藥品,自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所謂之禁藥。是核被告謝雨芯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禁藥罪。至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一次輸入禁藥罪及三次販賣禁藥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本院審酌被告輸入禁藥後,進而販賣牟利,危害不特定民眾之身體健康,亦損及我國藥品衛生管理之完整性,是其行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前無任何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且犯罪所獲取利益非鉅,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輸入或販賣之數量,犯後始終坦承犯行、頗具悔意之態度,暨其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尚有襁褓中子女需其扶養之家庭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輸入禁藥及販賣禁藥等罪,分別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其輸入禁藥總數及獲取之利益總額等節,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期相當。

㈢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據被告所供稱,該扣案藥品係其所有,且自日本輸入回台,屬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之禁藥,惟因禁藥並非屬違禁物,藥事法第九章罰責亦無銷燬之規定,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被告所犯輸入禁藥罪項下,予以宣告沒收。

㈣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罪後已坦承犯行,頗具悔意,堪認被告經此偵審教訓後,信已足收警惕之效,而無再犯之虞,併考量襁褓中之幼兒尚有賴身為母親之被告照養,故認本件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3 年,且為促使被告日後能有所警惕,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賦予被告相當程度負擔之必要,故參酌蒞庭檢察官意見(見本院卷第35頁),併依同條第2 項第4 款諭知被告應向公庫支付8 萬元,以勵自新兼收惕儆之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振倫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藥物名稱                              │數量      │
├──┼───────────────────┼─────┤
│ ① │KOWA 60ml                             │46個      │
├──┼───────────────────┼─────┤
│ ② │EVE A錠(48顆)                       │1 盒      │
├──┼───────────────────┼─────┤
│ ③ │PAIR藥膏                              │1 個      │
├──┼───────────────────┼─────┤
│ ④ │KOWA 50ml(深藍色)                   │1 個      │
├──┼───────────────────┼─────┤
│ ⑤ │殺菌消毒藥(throat disinfectant )    │4 個      │
├──┼───────────────────┼─────┤
│ ⑥ │速乾液體絆創膏                        │23個      │
├──┼───────────────────┼─────┤
│ ⑦ │KOWA 50ml (綠色)                    │3 個      │
├──┼───────────────────┼─────┤
│ ⑧ │Icing Spray for burm dcrmatitis       │5 條      │
├──┼───────────────────┼─────┤
│ ⑨ │extemal anti-inflammatroy analgesiz 外│5 個      │
│    │用消炎鎮痛劑                          │          │
├──┼───────────────────┼─────┤
│ ⑩ │筋肉關節痛(53g)                     │2 個      │
├──┼───────────────────┼─────┤
│ ⑪ │rohto lycee 8ml 眼藥水                │3 個      │
├──┼───────────────────┼─────┤
│ ⑫ │FX Cool 眼科用藥                      │3 個      │
├──┼───────────────────┼─────┤
│ ⑬ │AD(90gm)第二類醫藥品                │1 個      │
├──┼───────────────────┼─────┤
│ ⑭ │素肌(145gr)角質柔軟祕方             │3 個      │
├──┼───────────────────┼─────┤
│ ⑮ │池田模範堂(18g)                     │3 個      │
├──┼───────────────────┼─────┤
│ ⑯ │綜合感冒藥顆料(46包)                │1 個      │
├──┼───────────────────┼─────┤
│ ⑰ │微粒(感冒綜合藥44包)                │3 個      │
├──┼───────────────────┼─────┤
│ ⑱ │太田胃散(210g ,罐裝)               │7 個      │
├──┼───────────────────┼─────┤
│ ⑲ │小切傷(11ml)                        │8 條      │
├──┼───────────────────┼─────┤
│ ⑳ │口內炎軟膏大正(6g)                  │1 條      │
├──┼───────────────────┼─────┤
│ ㉑ │皮膚疾患外傷治療藥(10g)             │2 個      │
├──┼───────────────────┼─────┤
│ ㉒ │頭皮溼疹治療藥(抗炎症成分)          │5 個      │
├──┼───────────────────┼─────┤
│ ㉓ │龍角散鎮咳去痰劑                      │2 盒      │
├──┼───────────────────┼─────┤
│ ㉔ │太田胃散(分包,48包)                │5 盒      │
├──┼───────────────────┼─────┤
│ ㉕ │shin biofermins table 130錠           │1 個      │
├──┼───────────────────┼─────┤
│ ㉖ │液體 muhi(第三類醫藥用品,40ml)     │1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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