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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柳章峰許蓓雯紀雅惠

原告
傅巧智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被告
張仁榮
被告
信昌砂石行
法定代理人
詹文憲
法定代理人
詹傑閔
被告
春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金輝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請求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紀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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