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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楊清益許蓓雯黃思惠
  • 法定代理人
    伏峯山

  • 原告
    龔威元
  • 被告
    李勇龍威勝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原   告 龔威元 訴訟代理人 宋國鼎律師 被   告 李勇龍 被   告 威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峯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271 號業務傷過失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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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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