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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81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黃思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苗簡字第815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慈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毒偵字第95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慈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更正下列事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

㈠犯罪事實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方式更正為「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未扣案)點火燒烤產生煙霧,再以口、鼻吸食其煙霧」。

㈡增列「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為證據。

二、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四、附記事項:本件被告持以施用毒品之玻璃球吸食器,並非違禁物,且於日常生活容易再取得,欠缺犯罪預防之有效性,堪認無刑法上之重要性,復無積極證據足認現尚存在,亦無必予沒收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954號
    被      告  張慈云  女  41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號
                        居苗栗縣○○市○○里○○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
                        羈押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簡易判決,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慈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於民國105 年5 月2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
    ,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5 年5 月17日1 時許
    ,在苗栗縣○○市○○里○○0 號住處3 樓客廳,以玻璃球
    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另案
    經警通知於105 年5 月18日到案後,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呈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供承不諱,復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於105 年6 月2 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始
    編號:105F076 )、勘察採證同意書及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偵辦毒品案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附卷可稽,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張慈云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存卷可考,其於5 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同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檢 察 官 劉 順 寬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沈 于 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815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