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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魏宏安王瀅婷許文棋

  • 當事人
    康普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志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康普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基丞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被   告 徐志朋 邱立騰 陳瑞豐 張國成 劉振霖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19 號、106 年度易字第544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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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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