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
- 原告
- 傅巧智
- 訴訟代理人
- 饒斯棋律師
- 被告
- 張仁榮
- 被告
- 信昌砂石行
- 法定代理人
- 詹文憲
- 法定代理人
- 詹傑閔
- 被告
- 春金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金輝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請求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請求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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