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原 告 龔威元 訴訟代理人 宋國鼎律師 被 告 李勇龍 被 告 威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峯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271 號業務傷過失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