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康普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基丞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被 告 徐志朋 邱立騰 陳瑞豐 張國成 劉振霖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19 號、106 年度易字第544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