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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魏宏安王瀅婷許文棋

原告
康普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基丞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被告
徐志朋

      邱立騰

      陳瑞豐

      張國成

      劉振霖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19 號、106 年度易字第54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許文棋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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