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4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字第46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健華
- 被告
- 黃温捷
- 被告
- 彭世豪
-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詹祐維律師
-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一銘律師
-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范瑞華律師
- 被告
- 劉昱呈
- 被告
- 張耀同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林富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31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有如附表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判決應更│原判決記載 │應更正之內容 │ │正之處 │ │ │ │ │ │ │ ├─────┼───────────┼───────────┤ │理由欄第11│故系爭小客車於出廠時,│故倘系爭小客車於出廠時│ │頁倒數第3 │其固定扣有確實密合扣緊│,其固定扣有確實密合扣│ │行、第4 行│,實難想像有何原因導致│緊,實難想像有何原因導│ │ │固定扣於出廠後脫落 │致固定扣於出廠後脫落 │ ├─────┼───────────┼───────────┤ │理由欄第13│保養人員能否僅憑目視確│保養人員能否僅憑目視確│ │頁倒數第5 │認固定扣上如此微小之間│認固定扣上如此微小之間│ │行、第6行 │隙是否存在,顯無疑 │隙是否存在,顯非無疑 │ ├─────┼───────────┼───────────┤ │理由欄第18│依當時情形難以判斷故障│依當時情形難以判斷故障│ │頁第7 行、│原因及車輛是否可能立即│原因及車輛是否可能立即│ │第8 行 │駛離開現場 │起駛離開現場 │ ├─────┼───────────┼───────────┤ │理由欄第18│「未於後方設置車輛故障│「未於後方設置車輛故障│ │頁倒數第7 │標誌」歸責判斷敘述 │標誌」之歸責判斷敘述 │ │行、第8 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