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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6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雅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68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瑞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8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瑞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瑞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黃瑞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2 月            │
├───────┼────────────┼────────────┤
│犯  罪  日  期│106 年4 月10日          │105 年8 月31日          │
├───────┼────────────┼────────────┤
│偵  查  機  關│苗栗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署106 年度撤緩偵│
│年  度  案  號│2813號                  │字第107 號              │
├──┬────┼────────────┼────────────┤
│最後│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106 年度苗交簡字第679 號│106 年度苗交簡字第951 號│
│    ├────┼────────────┼────────────┤
│    │判決日期│106 年7 月27日          │106 年9 月7 日          │
├──┼────┼────────────┼────────────┤
│確定│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106 年度苗交簡字第679 號│106 年度苗交簡字第951 號│
│    ├────┼────────────┼────────────┤
│    │判決確定│106 年8 月15日          │106 年9 月28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
│金之案件      │動                      │動                      │
├───────┼────────────┼────────────┤
│備          註│苗栗地檢署106 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署106 年度執字第│
│              │3349號                  │4404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68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