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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46號

業務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羅貞元賴映岑郭世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字第46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健華
被告
黃温捷
被告
彭世豪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詹祐維律師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一銘律師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范瑞華律師
被告
劉昱呈
被告
張耀同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富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31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有如附表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賴映岑

法 官 郭世顏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判決應更│原判決記載            │應更正之內容          │
│正之處    │                      │                      │
│          │                      │                      │
├─────┼───────────┼───────────┤
│理由欄第11│故系爭小客車於出廠時,│故倘系爭小客車於出廠時│
│頁倒數第3 │其固定扣有確實密合扣緊│,其固定扣有確實密合扣│
│行、第4 行│,實難想像有何原因導致│緊,實難想像有何原因導│
│          │固定扣於出廠後脫落    │致固定扣於出廠後脫落  │
├─────┼───────────┼───────────┤
│理由欄第13│保養人員能否僅憑目視確│保養人員能否僅憑目視確│
│頁倒數第5 │認固定扣上如此微小之間│認固定扣上如此微小之間│
│行、第6行 │隙是否存在,顯無疑    │隙是否存在,顯非無疑  │
├─────┼───────────┼───────────┤
│理由欄第18│依當時情形難以判斷故障│依當時情形難以判斷故障│
│頁第7 行、│原因及車輛是否可能立即│原因及車輛是否可能立即│
│第8 行    │駛離開現場            │起駛離開現場          │
├─────┼───────────┼───────────┤
│理由欄第18│「未於後方設置車輛故障│「未於後方設置車輛故障│
│頁倒數第7 │標誌」歸責判斷敘述    │標誌」之歸責判斷敘述  │
│行、第8 行│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46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致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