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一新
- 選任辯護人
- 陳思成律師
許哲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7 月31日106 年度訴字第158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一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劉一新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具狀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泛稱不服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58 號之刑事判決,故依法提起上訴之聲明,既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