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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號

違反營業秘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魏宏安王瀅婷朱俊瑋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相對人
蔡錫津
相對人
陳錦佩
相對人
劉耀隆
相對人
張英世
相對人
林文勇
相對人
葉庭善
相對人
洪偉騰
相對人
合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曹文見
相對人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

許家寧律師

吳文琳律師

高振格律師

賴以祥律師

絲漢德律師

張衞航律師

崔瀞文律師

蔡宜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四十四號如附表二所示證據所載內容,不得為實施上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1.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2.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66條第1項規定,於審理第54條第1項、第2項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準用之。

二、經查,被告蔡錫津、陳錦佩、劉耀隆、張英世、林文勇、葉庭善、洪偉騰、合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4號審理在案。參酌如附表二所示卷證所載內容,現階段可認內含告訴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公司)之營業秘密,為使附表一所示被告及辯護人能有效實施訴訟防禦權,並由其等接觸該等證據資料,以指出有利之證明方法,當應於其等接觸該等證據資料同時,令其等擔負秘密保持命令之責,以完善本案訴訟之進行及維護告訴人之營業秘密。是以,本院認有對如附表一所示被告及辯護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限制其等就附表二所示卷證,不得為實施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亦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以防止該等營業秘密外洩之風險。

三、末按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第7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被告等若於本院審理過程中有另行選任未受本案秘密保持命令之律師為辯護人時,被告等或檢察官仍應再向本院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而不得逕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如附表二所示訴訟資料,否則即有罹於刑罰之風險,附此敘明。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被  告  辯  護  人 蔡錫津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 許家寧律師 陳錦佩 吳文琳律師 劉耀隆 高振格律師 張英世林文勇葉庭善 賴以祥律師 絲漢德律師 蔡宜峻律師 洪偉騰 張衞航律師 合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吳文琳律師 崔瀞文律師 
【附表二】
編號 證據內容 卷證位置  1 中石化公司與DSM公司於85年1月3日簽訂「Technology License Agreement」(契約本文部分) 告證18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4號限閱卷一第45至46頁)  2 編號1文件之重點條文翻譯 告證18-1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4號限閱卷一第47至48頁)  3 中石化公司與DSM公司於85年1月26日簽訂「License Agreement」(契約本文部分) 告證19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4號限閱卷一第49至94頁)  4 編號2文件之重點條文翻譯 告證19-1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4號限閱卷一第95至100頁)  5 中石化公司與DSM公司於85年1月26日簽訂「Supply Agreement」(契約本文部分) 告證20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4號限閱卷一第101至116頁)  6 編號5文件之重點條文翻譯 告證20-1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4號限閱卷一第117至120頁)  7 中石化公司與DSM公司於85年1月26日簽訂「Agreement」(契約本文部分) 告證21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4號限閱卷一第121至122頁)  8 編號7文件之重點條文翻譯 告證21-1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4號限閱卷一第123至124頁)  9 中石化公司「第三套己內醯胺建廠報告」(節錄) 告證23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4號限閱卷一第127至142頁) 10 中石化公司於86年與經一公司就頭份廠尼龍6產線之建廠合約(契約本文部分) 告證24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4號限閱卷一第143至192頁) 11 編號10文件之重點條文說明 告證24-1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4號限閱卷一第193至204頁) 12 中石化公司建置頭份廠酚酮試驗工場,就對應之會計傳票檔案編製之明細表 告證25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4號限閱卷一第205至206頁) 13 中石化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 告證26-1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4號限閱卷一第207至212頁) 14 中石化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 告證26-2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4號限閱卷一第213至216頁) 15 中石化公司頭份廠2011至2013年大事紀 告證27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4號限閱卷一第9至12頁) 16 中石化公司內部之「環己酮異動量」統計表 告證28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4號限閱卷一第13至16頁) 17 DAM、EDA、OPP等相關實驗紀錄簿封面 告證29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4號限閱卷一第17至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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