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原 告 謝秋華 連秀如 連宥棠 連聖廷 連昱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 複 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 被 告 連成營造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羅吉騰 被 告 謝泊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66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