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原 告 劉葉興妹 劉根浩 劉羢榛 劉素霞 劉素鈴 劉庭君 劉冠鍾 劉冠奇 被 告 張德培 翊倉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紫嫙 上列被告等因107 年度交訴字第3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