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418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兆鈞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416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羅兆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 一、羅兆鈞自民國103 年9 月18日至107 年1 月2 日止,在苗栗縣○○市○○路00號徐慧如所經營之智慧通訊行擔任員工一職,負責收銀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因需款孔急,竟利用其職務之便,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先後於106 年間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在該店電腦內以不實登載商品結帳日報電磁紀錄之周轉金金額,並將差額據為己有之方式,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侵占入己(無證據證明其有列印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足生損害於徐慧如。嗣經徐慧如發覺現金短少,經調閱監視器及電腦商品結帳日報表畫面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徐慧如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79 條第2 項前段、第273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羅兆鈞於準備程序中為認罪之陳述,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證據之調查,自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偵審中坦承不諱(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416號卷,下稱偵卷,第17頁至第29頁、第74頁;本院卷第33頁、第41頁至第4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徐慧如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卷第35頁至第47頁、第73頁至第74頁、第83頁),另有員警職務報告、周轉金短少金額一覽表、商品結帳日報表、監視錄影光碟各1 份及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2張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3頁、第53頁至第63頁、第85頁至第185 頁)。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為智慧通訊行員工,負責收銀業務,自屬從事業務之人。又被告於106 年間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智慧通訊行」店內電腦製作商品結帳日報紀錄之電磁紀錄,該電磁紀錄已足以為表示當日帳單結餘金額之用意證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以文書論。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刑法第215 條、第220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被告各次登載不實商品結帳日報準文書之周轉金金額,目的為侵占同日周轉金差額,上開行為具有局部同一性,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業務侵占罪。又被告係於不同日期,將如附表「侵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侵占入已,應認被告係出於各別之犯意所為,且時間有所間隔,行為得予區分,是被告上開27次業務侵占犯行,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卻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富,僅因一時需款孔急,即違背其職責,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其行為殊值非難;惟考量其犯後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之態度、且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及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已履行和解內容完畢之情形,有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和解協議書存卷可考(見偵卷第51頁、第75頁至第77頁),是被告犯後態度尚可;併考量其犯罪情節、動機、手段、目的及告訴人之意見、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衡被告自述專科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服務業、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4 萬元、有母親需其照顧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再考量其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均屬相同、犯罪總損害、犯罪時間間隔及總期間,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另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其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參以被告就本案所侵占之金額均已匯款返還告訴人(共給付20萬1,000 元),再向告訴人給付10萬元現金而與告訴人成立和解等情,業據被告陳述綦詳,並經告訴人證述屬實(見偵卷第74頁),復有前揭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和解協議書附卷可稽,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勵自新。又參酌告訴人認為應給予被告警惕之意見(見偵卷第74頁,本院卷第21頁),及為加強被告之法治觀念,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其再度犯罪,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5 萬元,期能使被告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以資警惕。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條第1 項、第3 項、第5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雖因本案犯罪而得款19萬9,840 元,惟考量其已償還告訴人20萬1,000 元,及另以10萬元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已如前述,是被告之犯罪所得已返還告訴人,揆諸前揭規定意旨,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215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岳都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得於10日內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單位均為新臺幣) ┌──┬────┬─────┬─────┬────┬──────────┐ │編號│ 日期 │原應有之週│竄改後之週│侵占金額│ 主文欄 │ │ │ │轉金額 │轉金額 │ │ │ ├──┼────┼─────┼─────┼────┼──────────┤ │ 1 │8月30日 │19,647元 │ 16,527元 │ 3,120元│羅兆鈞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2 │9月14日 │30,824元 │ 26,824元 │ 4,000元│羅兆鈞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3 │10月4日 │69,304元 │ 66,304元 │ 3,000元│羅兆鈞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4 │10月21日│65,426元 │ 59,426元 │ 6,000元│羅兆鈞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5 │10月30日│54,325元 │ 52,325元 │ 2,000元│羅兆鈞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6 │11月1日 │52,655元 │ 50,655元 │ 2,000元│羅兆鈞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7 │11月2日 │90,815元 │ 84,815元 │ 6,000元│羅兆鈞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8 │11月9日 │40,912元 │ 34,192元 │ 6,720元│羅兆鈞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9 │11月13日│45,657元 │ 39,657元 │ 6,000元│羅兆鈞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0 │11月14日│77,206元 │ 74,206元 │ 3,000元│羅兆鈞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1 │11月16日│63,367元 │ 56,367元 │ 7,000元│羅兆鈞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2 │11月17日│49,532元 │ 44,532元 │ 5,000元│羅兆鈞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3 │11月21日│30,532元 │ 19,532元 │11,000元│羅兆鈞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4 │11月23日│21,956元 │ 15,956元 │ 6,000元│羅兆鈞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5 │11月24日│27,606元 │ 10,606元 │17,000元│羅兆鈞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6 │11月28日│20,226元 │ 11,226元 │ 9,000元│羅兆鈞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7 │11月29日│80,692元 │ 77,692元 │ 3,000元│羅兆鈞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8 │12月1日 │52,426元 │ 43,426元 │ 9,000元│羅兆鈞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9 │12月2日 │122,056元 │ 112,056元│10,000元│羅兆鈞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20 │12月4日 │141,906元 │ 126,906元│15,000元│羅兆鈞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21 │12月6日 │30,739元 │ 24,739元 │ 6,000元│羅兆鈞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22 │12月8日 │54,938元 │ 40,938元 │14,000元│羅兆鈞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23 │12月11日│50,393元 │ 42,393元│ 8,000元│羅兆鈞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24 │12月13日│42,983元 │ 32,983元│10,000元│羅兆鈞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25 │12月19日│33,851元 │ 28,851元│ 5,000元│羅兆鈞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26 │12月20日│54,463元 │ 34,463元│20,000元│羅兆鈞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27 │12月25日│23,877元 │ 20,877元│ 3,000元│羅兆鈞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總計:199,84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