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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賴映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東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東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1 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

二、本件受刑人余東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 份存卷可憑。是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程序合法,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前揭所犯得易科罰金之刑雖本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前揭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余東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施用毒品 │ 妨害兵役 │ 施用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2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部分)│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106 年4月30日3時│ 106年2月21日 │106年2月23日16時││ │30分許為警採尿時│ │35分許為警採尿時││ │往前回溯96小時內│ │往前回溯96小時內││ │之某時 │ │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6 年度毒│檢察署106 年度偵│檢察署106 年度毒││ │偵字第975號 │字第2324號 │偵字第1070號 │├───┬────┼────────┼────────┼────────┤│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106年度苗簡字 │ 106年度苗簡字 │ 106年度苗簡字 ││事實審│ │ 第738號 │ 第844號 │ 第812號 ││ ├────┼────────┼────────┼────────┤│ │判 決│ 106年7月14日 │ 106年8月8日 │ 106年8月18日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 106年度苗簡字 │ 106年度苗簡字 │ 106年度苗簡字 ││判 決│ │ 第738號 │ 第844號 │ 第812號 ││ ├────┼────────┼────────┼────────┤│ │判 決│ 106年8月4日 │ 106年8月28日 │ 106年9月8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 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6 年度執│檢察署106 年度執│檢察署106 年度執││ │字第3261號 │字第4149號 │字第4192號 ││ ├────────┴────────┴────────┤│ │編號1~3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227號裁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編 號│ 4 │ 5 │├────────┼──────────┼──────────┤│罪 名│ 竊盜 │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6年2月20日 │ 106年2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58、 ││年 度 案 號│1759號 │├───┬────┼─────────────────────┤│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360號 ││事實審├────┼─────────────────────┤│ │判 決│ 106年7月27日 ││ │日 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確 定│案 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029號 ││判 決├────┼─────────────────────┤│ │判 決│ 106年9月12日 ││ │確定日期│ (程序判決)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 不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584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映岑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5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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