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20號107年度訴字第581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巡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5046、5836、6245號,107 年度偵字第54號)及追加起訴(107 年度偵字第43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巡慰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蘇巡慰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蘇巡慰明知未得賴麗銀授權,於105 年6 月間至7 月間某不詳時日,利用因故脫離本人持有之賴麗銀之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後,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基於意思聯絡,於105 年7 月至10月間,由蘇巡慰持其所取得賴麗銀之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與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一同前往苗栗縣○○市○○路000 號大潤發頭份店(下稱大潤發頭份店)賣場1 樓鴻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手機門市向不知情之店員尤韻琳詐稱:與其一同前來之人是賴麗銀,而賴麗銀欲申辦行動電話門號等語,並由該冒充賴麗銀身分之人填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之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之申請書,偽簽「賴麗銀」之簽名22枚,致尤韻琳陷於錯誤,誤以為蘇巡慰帶同之人係賴麗銀本人,遂同意辦理行動電話服務,並交付門號卡5 枚,足以生損害於賴麗銀、遠傳電信、亞太電信對於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蘇巡慰明知未得莊蔡玉鶯授權,於105 年10月8 日19時許,利用因故脫離本人持有之莊蔡玉鶯之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後,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基於意思聯絡,於105 年10月間,由蘇巡慰持其所取得莊蔡玉鶯之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與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一同前往大潤發頭份店賣場1 樓鴻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手機門市,向不知情之店員尤韻琳詐稱:與其一同前來之人是莊蔡玉鶯,而莊蔡玉鶯欲申辦行動電話門號等語,並由該冒充莊蔡玉鶯身分之人填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遠傳電信)之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之申請書及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亞太電信)之申請書,偽簽「莊蔡玉鶯」之簽名28枚,致尤韻琳陷於錯誤,誤以為蘇巡慰帶同之人係莊蔡玉鶯本人,遂同意辦理行動電話服務,並交付門號卡6 枚,足以生損害於莊蔡玉鶯、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亞太電信對於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三、蘇巡慰明知未得莊甘志妹授權,於105 年不詳時日,利用因故脫離本人持有之莊甘志妹之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後,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基於意思聯絡,於105 年11月29日至30日間,由蘇巡慰持其所取得莊甘志妹之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與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一同前往大潤發頭份店賣場1 樓鴻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手機門市,向不知情之店員尤韻琳詐稱:與其一同前來之人是莊甘志妹,而莊甘志妹欲申辦行動電話門號等語,並由該冒充莊甘志妹身分之人填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遠傳電信)之申請書,偽簽「莊甘志妹」之簽名17枚,致尤韻琳陷於錯誤,誤以為蘇巡慰帶同之人係莊甘志妹本人,遂同意辦理行動電話服務,並交付門號卡3 枚,足以生損害於莊甘志妹、遠傳電信對於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四、蘇巡慰明知未得徐國智授權,利用因故脫離本人持有之徐國智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後,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基於意思聯絡,於106 年1 月19日,由蘇巡慰持其所取得徐國智之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與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一同前往大潤發頭份店賣場1 樓鴻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手機門市,向不知情之店員尤韻琳詐稱:與其一同前來之人是徐國智,而徐國智欲申辦行動電話門號等語,並由該冒充徐國智身分之人填寫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台灣大哥大)之申請書,偽簽「徐國智」之簽名8 枚,致尤韻琳陷於錯誤,誤以為蘇巡慰帶來之人係徐國智本人,遂同意辦理行動電話服務,並交付門號卡1 枚,足以生損害於徐國智、台灣大哥大對於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五、蘇巡慰明知未得徐明裕授權,利用因故脫離本人持有之徐明裕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後,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基於意思聯絡,於民國106 年1 月31日,由蘇巡慰持其所取得徐明裕之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與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一同前往大潤發頭份店賣場1 樓鴻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手機門市,向不知情之店員尤韻琳詐稱:與其一同前來之人是徐明裕,而徐明裕欲申辦行動電話門號等語,並由該冒充徐明裕身分之人填寫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遠傳電信)之申請書及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台灣大哥大)之申請書,偽簽「徐明裕」之簽名20枚,致尤韻琳陷於錯誤,誤以為蘇巡慰帶同之人係徐明裕本人,遂同意辦理行動電話服務,並交付門號卡3 枚,足以生損害於徐明裕、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對於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理 由 一、證據 ㈠原始出證清單 (均由檢方出證) ⒈被告蘇巡慰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⒉證人尤韻琳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⒊證人即告訴人賴麗銀、證人賴鑫坤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鍾鴻國於偵訊時之證述。 ⒋證人即告訴人莊蔡玉鶯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莊治倫於警詢時之證述。 ⒌證人即告訴人莊甘志妹於警詢時之證述。 ⒍證人即告訴人徐國智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⒎證人即告訴人徐明裕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⒏被告簽立之切結書。 ⒐被告與證人莊蔡玉鶯簽立之和解書。 ⒑苗栗縣三灣鄉戶政事務所106 年10月17日苗三戶字第1060001431號函及函附之證人徐國智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 年10月24日健保北字第1061040494號函及函附之證人徐國智申請補發全民健康保險卡資料。 ⒒苗栗縣頭份市戶政事務所107 年2 月22日頭市戶字第1070000587號函及函附之證人徐明裕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資料。 ⒓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遠傳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門市合約確認單、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證人賴麗銀之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影本。⒔門號0000000000號之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業務申請書、號碼可攜同意書、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手機銷售確認單、門號0000000000號之遠傳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門號銷售檢核表、門號0000000000號之遠傳行動電話合約資料、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證人莊蔡玉鶯之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 ⒕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遠傳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第三代行動通信服務契約、門市銷售檢核表、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證人莊甘志妹之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 ⒖門號0000000000號之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業務申請書、號碼可攜服務申請單、手機銷售確認單、證人徐國智之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 ⒗門號0000000000號之遠傳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門號銷售檢核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業務申請書、號碼可攜同意書、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手機銷售確認單、證人徐明裕之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影本。 ㈡檢視證據能力: 檢察官所提出之上揭證據,被告於審理中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34 、149 頁)。證據2及7之證人尤韻琳、賴麗銀、賴鑫坤、莊蔡玉鶯、莊治倫、莊甘志妹、徐國智、徐明裕於警詢時之陳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項目,因其等於警詢之陳述,均分別經各該證人簽名表示負責,且經警依法製作筆錄並予錄音存證,其取證程序顯屬適當,且於審理期日調查證據時,被告均未就證據能力表示異議,而均為實質意見表述,顯均同意作為證據,自均屬具有證據能力之適格證據,爰均予調查、審酌。另上揭非供述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顯不可信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㈢合法證據清單 合上所述,上揭證據均屬本件合法證據。 二、被告之陳辯要旨: 伊承認事實欄一至四所示犯行,否認事實欄五所示犯行,辯稱徐明裕部分(事實五)不是伊去申請的。 三、本院之判斷: ㈠論述要旨: ⒈認罪部分 被告自白事實一至四部分之犯行,核與上開證據欄內所示證據所顯示之情狀相符,自堪確認。 ⒉否認部分 被告雖否認事實五所示犯行係其所為,惟被告帶同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到場簽名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之情節,與另4 案之手段模式相同,有證人尤韻琳之證述明確,且有登記申請人聯絡電話係被告使用之號碼之事實可佐,爰認被告所執之辯解不可採,就事實五部分被告成立起訴罪名。 ㈡分項說明: 被告就事實一至四部分坦承係其所為,其自白核與上開證據欄內所示之證據相符,足堪確認。以下就被告否認即事實五部分說明如下: ⒈認定有冒用徐明裕身分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之客觀事實: 如事實欄第五事實所示之時、地及與冒用證人徐明裕身分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之客觀事實,有證人尤韻琳、徐明裕之證述(證據2、7),及上開相關文書證據(證據、)等證據可證,且此項客觀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足堪確認。 ⒉認定被告與名籍不詳之人共同冒用徐明裕身分文件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之事實: ⑴證人尤韻琳歷次關於事實五之證述要旨: ①於106 年10月9 日警詢中證述略稱:我於105 年4 月間至106 年4 月間,在苗栗縣○○市○○路000 號大潤發賣場1 樓之遠傳門市擔任客服人員,受理客人現場申辦門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被告於 106 年1 月31日,帶同1 人至大潤發遠傳門市申請行動電話門號後,那個人再離開,被告向我表示剛才那個人就是申請門號的本人(指徐明裕),然後被告向我表示申請人授權他全權代為申辦門號,包括由被告提供證件及簽名都由被告代筆,申辦的時候沒發現問題,但於106 年2 月初,有民眾來門市反映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多了很多門號,一查這些門號都是由我所接洽申辦的,我就叫被告自己處理,被告於106 年2 月間簽署1 張切結書,拿到大潤發遠傳門市交給我,表示由他申請、由我經手申辦的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案如果涉及不法,都是他個人所為,他願負法律責任等語(第5046號偵卷第87至97頁)。 ②於107 年5 月30日偵訊中證述略稱:我於105 年1 月間至106 年4 月間,在苗栗大潤發通訊行擔任門市人員,以徐明裕名義申辦之遠傳門號,是我經手申辦的,被告帶同1 名男性,說該人是徐明裕本人,申辦資料上的「徐明裕」簽名,是該人所簽的,我是事後才知道被告未經被害人同意就拿他們的證件來找我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被告的手法都是帶同1 人,由被告向我表示該人就是申辦門號的本人,然後由該人在申辦門號申請書上簽名等語(第5046號偵卷第174 至176 頁、第179 至180 頁)。 ③於107 年6 月14日偵訊中證述略稱:申請書上所留被告聯絡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是被告帶來申辦行動電話門號的人講的,我寫的,被告都會帶同1 人,由被告向我表示該人就是申辦門號的本人,且本人都同意等語(第6245號偵卷第192 頁)。 ⑵就上開證述與其他佐證綜合判斷: ①先後證述相同,具有可信性: 就證人尤韻琳前後證述相互對照以觀,上開分別於不同之場合證述,除先後證述之主要情節前後相符之外,其證述中關於被告帶同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到場簽名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之情節亦均大致相符,其先後證述之一致性,足見其證人尤韻琳就事實五部分之證述具有可信性。 ②犯行模式相同: 本次冒名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之方式,即由被告帶同不詳名籍人士前往尤韻琳處冒名辦理申請門號之情節,與被告所坦承之事實欄一至四等4 次所示之手段模式相同,事實五犯行模式之雷同,足以反襯該次犯行亦為被告所為。 ③申請表上聯絡電話相同: 冒名徐明裕之人,在登記申請表上所填寫之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證據16─新北地檢107 偵8368 卷第9頁),該門號即為被告當時所使用之行動電話號碼,此為被告所自承(苗檢106 偵5046卷第193 頁中段)。而若非被告親自告知,他人實難以得知該電話號碼,此節亦可佐證尤韻琳就事實五之證述可信。 ④小結: 由於前述三項,均指向事實五之行為人是本件被告,爰認定事實五亦屬被告所為。 ⒊被告之抗辯不影響上開認定 被告抗辯事實五所示之申請表上之申請人「徐明裕」,並非被告所簽等語。惟本件5 次犯行均係被告帶同不詳名籍之人士,前往尤韻琳處辦理,而由該不詳人士在表上簽名(證據2 ),因此申請表上之簽名本即非屬被告所為,故被告所辯縱使為真,亦不影響前開依證據所認定之事實,故被告所辯顯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㈢判斷之結論: 被告如事實欄一至五所示之犯行,均堪確認。 四、論罪科刑: ㈠罪名、罪數及共犯: ⒈罪名: 核被告就上開事實欄一至五所為,均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3 項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之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分次偽造申請人署名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後加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除均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外,其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行為均不另論罪。再被告上開5 次犯行,均係利用同一犯罪機會,基於獲取不法利益之單一犯罪目的,由行為人使用他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填寫行動電話門號服務申請書後,交付予大潤發頭份店賣場1 樓通訊行門市人員尤韻琳,以取得門號卡之行為,同屬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國民身分證罪、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3 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該3 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於此部分係屬重疊,為免於處罰過苛,應認僅係刑法上之一個犯罪行為,而本件5 次犯行均同時犯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國民身分證罪、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3 罪,俱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⒉罪數: 被告分次為如上開事實欄一至五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上開5 罪應予分論併罰。 ⒊共犯: 被告所為5 次犯行,與上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間,各有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均論以共同正犯。 ㈡量刑:考量以下事項 ⒈被告利用機會取得他人身分證件,與共犯冒用他人身分申請行動電話門號,足以生損害於他人、通訊行、亞太電信、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對於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⒉告訴人賴麗銀、莊蔡玉鶯、徐國智、徐明裕及協訊國際通訊行蔡財志店長請求依法量刑之意見; ⒊被告與事實二所示之被害人莊蔡玉鶯達成和解,就該部分減輕其責難; ⒋被告尚無犯罪前科; ⒌被告就事實欄一至四所示犯行為認罪答辯,於該4 次犯行部分具有節省司法資源之善意,就該4 次犯行酌予減輕其責難。 綜上所述,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犯行之次數、時間之間隔等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主刑如主文所示。又依同法第41條第1 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關於沒收事項: ⒈按偽造他人之署押,雖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不另論以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罪,但所偽造之此項署押,則應依同法第219 條予以沒收(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88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刑法第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19「文件名稱」、「欄位」、「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賴麗銀」之署名、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21「文件名稱」、「欄位」、「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莊蔡玉鶯」之署名、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11「文件名稱」、「欄位」、「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莊甘志妹」之署名、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5 「文件名稱」、「欄位」、「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徐國智」之署名、附表六編號1 至編號13「文件名稱」、「欄位」、「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徐明裕」之署名,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⒉按在申請書類之姓名欄填寫申請人姓名,僅在識別何人申請,並非表示本人簽名之意思,尚不生偽造署押問題,該填載自不得依刑法第219 條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638號、第627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如附表二編號20至編號30「文件名稱」、「欄位」、「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賴麗銀」之署名、附表三編號22至編號25「文件名稱」、「欄位」、「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莊蔡玉鶯」之署名、附表四編號12至編號16「文件名稱」、「欄位」、「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莊甘志妹」之署名、附表五編號6 至7 「文件名稱」、「欄位」、「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徐國智」之署名、附表六編號14至編號18「文件名稱」、「欄位」、「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徐明裕」之署名,僅供表彰申辦該行動電話門號者為何,非表示本人簽名之意思,揆諸前開說明,此些簽名均非屬偽造之署押,爰不予宣告沒收。 ⒊至該如附表二至六「文件名稱」欄所示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等文件,既已由被告持以行使並交付予大潤發頭份店賣場1 樓鴻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手機門市,即非屬被告所有之物,除其上之署名應沒收如前外,就該文書本身,不予宣告沒收。 ⒋又未扣案之SIM 卡15張,其功能係以特定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連結行動裝置後由電信公司提供通訊服務,雖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惟客觀價值低微,且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上開已於適當位置引述之法律規定,為有罪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 │ ├──┼────┼──────────────┤ │ 1 │事實一 │蘇巡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如│ │ │ │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19所示偽造│ │ │ │之「賴麗銀」署名合計22枚均沒│ │ │ │收。 │ ├──┼────┼──────────────┤ │ 2 │事實二 │蘇巡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如│ │ │ │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21所示偽造│ │ │ │之「莊蔡玉鶯」署名合計28枚均│ │ │ │沒收。 │ ├──┼────┼──────────────┤ │ 3 │事實三 │蘇巡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如│ │ │ │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11所示偽造│ │ │ │之「莊甘志妹」署名合計17枚均│ │ │ │沒收。 │ ├──┼────┼──────────────┤ │ 4 │事實四 │蘇巡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如│ │ │ │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偽造│ │ │ │之「徐國智」署名合計8 枚均沒│ │ │ │收。 │ ├──┼────┼──────────────┤ │ 5 │事實五 │蘇巡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如│ │ │ │附表六編號1 至編號13所示偽造│ │ │ │之「徐明裕」署名合計20枚均沒│ │ │ │收。 │ └──┴────┴──────────────┘ 【附表二】(被害人賴麗銀部分) ┌──┬─────────┬──────────┬─────────┬─────────┐ │編號│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署名及數量 │文件影本卷內頁數 │ ├──┼─────────┼──────────┼─────────┼─────────┤ │ 1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名欄 │賴麗銀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62│ │ │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 │ │45卷第65頁 │ ├──┼─────────┼──────────┼─────────┼─────────┤ │ 2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客戶簽章欄 │賴麗銀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62│ │ │遠傳行動電話號碼可│ │ │45卷第69頁 │ │ │攜服務申請書 │ │ │ │ ├──┼─────────┼──────────┼─────────┼─────────┤ │ 3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者簽名欄 │賴麗銀署名2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62│ │ │領取手機及SIM 卡同│ │ │45卷第73頁 │ │ │意書及同意聲明書 │ │ │ │ ├──┼─────────┼──────────┼─────────┼─────────┤ │ 4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者簽名欄 │賴麗銀署名2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62│ │ │領取手機及SIM 卡同│ │ │45卷第77頁 │ │ │意書及同意聲明書 │ │ │ │ ├──┼─────────┼──────────┼─────────┼─────────┤ │ 5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名欄 │賴麗銀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62│ │ │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 │ │45卷第83頁 │ ├──┼─────────┼──────────┼─────────┼─────────┤ │ 6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客戶簽章欄 │賴麗銀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62│ │ │遠傳行動電話號碼可│ │ │45卷第85頁 │ │ │攜服務申請書 │ │ │ │ ├──┼─────────┼──────────┼─────────┼─────────┤ │ 7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章欄 │賴麗銀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62│ │ │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 │ │45卷第89頁 │ │ │務申請書 │ │ │ │ ├──┼─────────┼──────────┼─────────┼─────────┤ │ 8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章欄 │賴麗銀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62│ │ │亞太電信第三代行動│ │ │45卷第91頁 │ │ │通信業務服務契約/│ │ │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 │ │ │ │ │約 │ │ │ │ ├──┼─────────┼──────────┼─────────┼─────────┤ │ 9 │門號0000000000號之│立申請書人簽章欄 │賴麗銀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62│ │ │亞太電信行動電話號│ │ │45卷第93頁 │ │ │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 │ │ │ ├──┼─────────┼──────────┼─────────┼─────────┤ │ 10 │門號0000000000號之│立同意書人簽章欄 │賴麗銀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62│ │ │專案同意書 │ │ │45卷第95頁 │ ├──┼─────────┼──────────┼─────────┼─────────┤ │ 11 │門號0000000000號之│客戶請親簽欄 │賴麗銀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62│ │ │手機支援災房告警細│ │ │45卷第97頁 │ │ │胞廣播訊息服務確認│ │ │ │ │ │表 │ │ │ │ ├──┼─────────┼──────────┼─────────┼─────────┤ │ 12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章欄 │賴麗銀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62│ │ │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 │ │45卷第103 頁 │ │ │務申請書 │ │ │ │ ├──┼─────────┼──────────┼─────────┼─────────┤ │ 13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章欄 │賴麗銀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62│ │ │亞太電信第三代行動│ │ │45卷第105 頁 │ │ │通信業務服務契約/│ │ │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 │ │ │ │ │約 │ │ │ │ ├──┼─────────┼──────────┼─────────┼─────────┤ │ 14 │門號0000000000號之│立同意書人簽名、簽章│賴麗銀署名2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62│ │ │專案同意書 │欄 │ │45卷第107 頁 │ ├──┼─────────┼──────────┼─────────┼─────────┤ │ 15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章欄 │賴麗銀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62│ │ │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 │ │45卷第111 頁 │ │ │務申請書 │ │ │ │ ├──┼─────────┼──────────┼─────────┼─────────┤ │ 16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章欄 │賴麗銀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62│ │ │亞太電信第三代行動│ │ │45卷第113 頁 │ │ │通信業務服務契約/│ │ │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 │ │ │ │ │約 │ │ │ │ ├──┼─────────┼──────────┼─────────┼─────────┤ │ 17 │門號0000000000號之│立同意書人簽章欄 │賴麗銀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62│ │ │專案同意書 │ │ │45卷第115 頁 │ ├──┼─────────┼──────────┼─────────┼─────────┤ │ 18 │門號0000000000號之│立申請書人簽章欄 │賴麗銀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62│ │ │亞太電信行動電話號│ │ │45卷第117 頁 │ │ │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 │ │ │ ├──┼─────────┼──────────┼─────────┼─────────┤ │ 19 │門號0000000000號之│客戶請親簽欄 │賴麗銀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62│ │ │手機支援災房告警細│ │ │45卷第119 頁 │ │ │胞廣播訊息服務確認│ │ │ │ │ │表 │ │ │ │ ├──┼─────────┼──────────┼─────────┼─────────┤ │ 20 │門號0000000000號之│姓名欄 │賴麗銀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62│ │ │遠傳第三代行動通信│ │ │45卷第63頁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 │ │ │ │ │申請書 │ │ │ │ ├──┼─────────┼──────────┼─────────┼─────────┤ │ 21 │門號0000000000號之│客戶姓名欄 │賴麗銀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62│ │ │遠傳行動電話號碼可│ │ │45卷第69頁 │ │ │攜服務申請書 │ │ │ │ ├──┼─────────┼──────────┼─────────┼─────────┤ │ 22 │門號0000000000號之│姓名欄 │賴麗銀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62│ │ │遠傳第三代行動通信│ │ │45卷第75頁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 │ │ │ │ │申請書 │ │ │ │ ├──┼─────────┼──────────┼─────────┼─────────┤ │ 23 │門號0000000000號之│客戶姓名欄 │賴麗銀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62│ │ │遠傳行動電話號碼可│ │ │45卷第85頁 │ │ │攜服務申請書 │ │ │ │ ├──┼─────────┼──────────┼─────────┼─────────┤ │ 24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姓名欄 │賴麗銀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62│ │ │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 │ │45卷第89頁 │ │ │務申請書 │ │ │ │ ├──┼─────────┼──────────┼─────────┼─────────┤ │ 25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姓名欄 │賴麗銀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62│ │ │亞太電信行動電話號│ │ │45卷第93頁 │ │ │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 │ │ │ ├──┼─────────┼──────────┼─────────┼─────────┤ │ 26 │門號0000000000號之│客戶姓名欄 │賴麗銀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62│ │ │手機支援災房告警細│ │ │45卷第97頁 │ │ │胞廣播訊息服務確認│ │ │ │ │ │表 │ │ │ │ ├──┼─────────┼──────────┼─────────┼─────────┤ │ 27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姓名欄 │賴麗銀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62│ │ │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 │ │45卷第103 頁 │ │ │務申請書 │ │ │ │ ├──┼─────────┼──────────┼─────────┼─────────┤ │ 28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姓名欄 │賴麗銀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62│ │ │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 │ │45卷第111 頁 │ │ │務申請書 │ │ │ │ ├──┼─────────┼──────────┼─────────┼─────────┤ │ 29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姓名欄 │賴麗銀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62│ │ │亞太電信行動電話號│ │ │45卷第117 頁 │ │ │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 │ │ │ ├──┼─────────┼──────────┼─────────┼─────────┤ │ 30 │門號0000000000號之│客戶姓名欄 │賴麗銀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62│ │ │手機支援災房告警細│ │ │45卷第119 頁 │ │ │胞廣播訊息服務確認│ │ │ │ │ │表 │ │ │ │ └──┴─────────┴──────────┴─────────┴─────────┘ 【附表三】(被害人莊蔡玉鶯部分) ┌──┬─────────┬──────────┬─────────┬─────────┐ │編號│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署名及數量 │文件影本卷內頁數 │ ├──┼─────────┼──────────┼─────────┼─────────┤ │ 1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章欄 │莊蔡玉鶯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58│ │ │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 │ │36卷第57頁 │ │ │業務服務申請書 │ │ │ │ ├──┼─────────┼──────────┼─────────┼─────────┤ │ 2 │門號0000000000號之│本人簽章欄 │莊蔡玉鶯署名3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58│ │ │號碼可攜/新申裝同├──────────┼─────────┤36卷第59頁至第63頁│ │ │意書 │立同意書人簽章欄 │莊蔡玉鶯署名1 枚 │ │ ├──┼─────────┼──────────┼─────────┼─────────┤ │ 3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章欄 │莊蔡玉鶯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58│ │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 │36卷第67頁 │ ├──┼─────────┼──────────┼─────────┼─────────┤ │ 4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用戶簽名欄 │莊蔡玉鶯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58│ │ │專案合約確認書 │ │ │36卷第69頁 │ ├──┼─────────┼──────────┼─────────┼─────────┤ │ 5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用戶簽章欄 │莊蔡玉鶯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58│ │ │手機銷售確認單 │ │ │36卷第71頁 │ ├──┼─────────┼──────────┼─────────┼─────────┤ │ 6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章欄 │莊蔡玉鶯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58│ │ │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 │ │36卷第75頁 │ │ │務申請書 │ │ │ │ ├──┼─────────┼──────────┼─────────┼─────────┤ │ 7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章欄 │莊蔡玉鶯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58│ │ │亞太電信第三代行動│ │ │36卷第77頁 │ │ │通信業務服務契約/│ │ │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 │ │ │ │ │約 │ │ │ │ ├──┼─────────┼──────────┼─────────┼─────────┤ │ 8 │門號0000000000號之│立同意書人簽名、簽章│莊蔡玉鶯署名2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58│ │ │亞太電信專案同意書│欄 │ │36卷第79頁 │ ├──┼─────────┼──────────┼─────────┼─────────┤ │ 9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章欄 │莊蔡玉鶯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58│ │ │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 │ │36卷第83頁 │ │ │務申請書 │ │ │ │ ├──┼─────────┼──────────┼─────────┼─────────┤ │ 10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章欄 │莊蔡玉鶯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58│ │ │亞太電信第三代行動│ │ │36卷第85頁 │ │ │通信業務服務契約/│ │ │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 │ │ │ │ │約 │ │ │ │ ├──┼─────────┼──────────┼─────────┼─────────┤ │ 11 │門號0000000000號之│立同意書人簽名、簽章│莊蔡玉鶯署名2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58│ │ │亞太電信專案同意書│欄 │ │36卷第87頁 │ ├──┼─────────┼──────────┼─────────┼─────────┤ │ 12 │門號0000000000號之│客戶請親簽欄 │莊蔡玉鶯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58│ │ │手機支援災房告警細│ │ │36卷第89頁 │ │ │胞廣播訊息服務確認│ │ │ │ │ │表 │ │ │ │ ├──┼─────────┼──────────┼─────────┼─────────┤ │ 13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章欄 │莊蔡玉鶯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58│ │ │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 │ │36卷第91頁 │ │ │務申請書 │ │ │ │ ├──┼─────────┼──────────┼─────────┼─────────┤ │ 14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章欄 │莊蔡玉鶯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58│ │ │亞太電信第三代行動│ │ │36卷第93頁 │ │ │通信業務服務契約/│ │ │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 │ │ │ │ │約 │ │ │ │ ├──┼─────────┼──────────┼─────────┼─────────┤ │ 15 │門號0000000000號之│立同意書人簽名、簽章│莊蔡玉鶯署名2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58│ │ │亞太電信專案同意書│欄 │ │36卷第95頁 │ ├──┼─────────┼──────────┼─────────┼─────────┤ │ 16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客戶簽章欄 │莊蔡玉鶯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58│ │ │遠傳行動電話號碼可│ │ │36卷第99頁 │ │ │攜服務申請書 │ │ │ │ ├──┼─────────┼──────────┼─────────┼─────────┤ │ 17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者簽名欄 │莊蔡玉鶯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58│ │ │遠傳第三代行動通信│ │ │36卷第103 頁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 │ │ │ │ │契約 │ │ │ │ ├──┼─────────┼──────────┼─────────┼─────────┤ │ 18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者簽名欄 │莊蔡玉鶯署名2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58│ │ │領取手機及SIM 卡同│ │ │36卷第105 頁 │ │ │意書及同意聲明書 │ │ │ │ ├──┼─────────┼──────────┼─────────┼─────────┤ │ 19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名欄 │莊蔡玉鶯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58│ │ │遠傳門市銷售檢核表│ │ │36卷第109 頁 │ ├──┼─────────┼──────────┼─────────┼─────────┤ │ 20 │門號0000000000號之│姓名欄 │莊蔡玉鶯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58│ │ │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 │ │36卷第57頁 │ │ │業務服務申請書 │ │ │ │ ├──┼─────────┼──────────┼─────────┼─────────┤ │ 21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姓名欄 │莊蔡玉鶯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58│ │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 │36卷第67頁 │ ├──┼─────────┼──────────┼─────────┼─────────┤ │ 22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姓名欄 │莊蔡玉鶯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58│ │ │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 │ │36卷第83頁 │ │ │務申請書 │ │ │ │ ├──┼─────────┼──────────┼─────────┼─────────┤ │ 23 │門號0000000000號之│客戶姓名欄 │莊蔡玉鶯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58│ │ │手機支援災房告警細│ │ │36卷第89頁 │ │ │胞廣播訊息服務確認│ │ │ │ │ │表 │ │ │ │ ├──┼─────────┼──────────┼─────────┼─────────┤ │ 24 │門號0000000000號之│客戶姓名欄 │莊蔡玉鶯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58│ │ │遠傳行動電話號碼可│ │ │36卷第99頁 │ │ │攜服務申請書 │ │ │ │ ├──┼─────────┼──────────┼─────────┼─────────┤ │ 25 │門號0000000000號之│姓名欄 │莊蔡玉鶯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58│ │ │遠傳第三代行動通信│ │ │36卷第101 頁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 │ │ │ │ │申請書 │ │ │ │ └──┴─────────┴──────────┴─────────┴─────────┘ 【附表四】(被害人莊甘志妹部分) ┌──┬─────────┬──────────┬─────────┬─────────┐ │編號│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署名及數量 │文件影本卷內頁數 │ ├──┼─────────┼──────────┼─────────┼─────────┤ │ 1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章欄 │莊甘志妹署名1 枚 │桃園地檢署107 偵12│ │ │遠傳第三代行動通信│ │ │590 卷第11、12頁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 │ │ │申請書 │申請者簽名欄 │莊甘志妹署名2 枚 │ │ │ │ │ │ │ │ ├──┼─────────┼──────────┼─────────┼─────────┤ │ 2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章欄 │莊甘志妹署名1 枚 │桃園地檢署107 偵12│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 │590 卷第13頁 │ │ │司行動寬頻業務/第│ │ │ │ │ │三代行動通信服務契│ │ │ │ │ │約 │ │ │ │ ├──┼─────────┼──────────┼─────────┼─────────┤ │ 3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客戶簽章欄 │莊甘志妹署名1 枚 │桃園地檢署107 偵12│ │ │遠傳行動電話號碼可│ │ │590 卷第14頁 │ │ │攜服務申請書 │ │ │ │ ├──┼─────────┼──────────┼─────────┼─────────┤ │ 4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名欄 │莊甘志妹署名1 枚 │桃園地檢署107 偵12│ │ │門市銷售檢核表 │ │ │590 卷第16頁 │ ├──┼─────────┼──────────┼─────────┼─────────┤ │ 5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章欄 │莊甘志妹署名1 枚 │桃園地檢署107 偵12│ │ │遠傳第三代行動通信│ │ │590 卷第19、20頁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 │ │ │申請書 │申請者簽名欄 │莊甘志妹署名2 枚 │ │ │ │ │ │ │ │ ├──┼─────────┼──────────┼─────────┼─────────┤ │ 6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章欄 │莊甘志妹署名1 枚 │桃園地檢署107 偵12│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 │590 卷第22頁 │ │ │司行動寬頻業務/第│ │ │ │ │ │三代行動通信服務契│ │ │ │ │ │約 │ │ │ │ ├──┼─────────┼──────────┼─────────┼─────────┤ │ 7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名欄 │莊甘志妹署名1 枚 │桃園地檢署107 偵12│ │ │門市銷售檢核表 │ │ │590 卷第23頁 │ ├──┼─────────┼──────────┼─────────┼─────────┤ │ 8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章欄 │莊甘志妹署名1 枚 │桃園地檢署107 偵12│ │ │遠傳第三代行動通信│ │ │590 卷第24、25頁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 │ │ │申請書 │申請者簽名欄 │莊甘志妹署名2 枚 │ │ │ │ │ │ │ │ ├──┼─────────┼──────────┼─────────┼─────────┤ │ 9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章欄 │莊甘志妹署名1 枚 │桃園地檢署107 偵12│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 │590 卷第27頁 │ │ │司行動寬頻業務/第│ │ │ │ │ │三代行動通信服務契│ │ │ │ │ │約 │ │ │ │ ├──┼─────────┼──────────┼─────────┼─────────┤ │ 10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客戶簽章欄 │莊甘志妹署名1 枚 │桃園地檢署107 偵12│ │ │遠傳行動電話號碼可│ │ │590 卷第28頁 │ │ │攜服務申請書 │ │ │ │ ├──┼─────────┼──────────┼─────────┼─────────┤ │ 11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名欄 │莊甘志妹署名1 枚 │桃園地檢署107 偵12│ │ │門市銷售檢核表 │ │ │590 卷第30頁 │ ├──┼─────────┼──────────┼─────────┼─────────┤ │ 12 │門號0000000000號之│姓名欄 │莊甘志妹署名1 枚 │桃園地檢署107 偵12│ │ │遠傳第三代行動通信│ │ │590 卷第11頁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 │ │ │ │ │申請書 │ │ │ │ ├──┼─────────┼──────────┼─────────┼─────────┤ │ 13 │門號0000000000號之│客戶姓名欄 │莊甘志妹署名1 枚 │桃園地檢署107 偵12│ │ │遠傳行動電話號碼可│ │ │590 卷第14頁 │ │ │攜服務申請書 │ │ │ │ ├──┼─────────┼──────────┼─────────┼─────────┤ │ 14 │門號0000000000號之│姓名欄 │莊甘志妹署名1 枚 │桃園地檢署107 偵12│ │ │遠傳第三代行動通信│ │ │590 卷第19頁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 │ │ │ │ │申請書 │ │ │ │ ├──┼─────────┼──────────┼─────────┼─────────┤ │ 15 │門號0000000000號之│姓名欄 │莊甘志妹署名1 枚 │桃園地檢署107 偵12│ │ │遠傳第三代行動通信│ │ │590 卷第24頁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 │ │ │ │ │申請書 │ │ │ │ ├──┼─────────┼──────────┼─────────┼─────────┤ │ 16 │門號0000000000號之│客戶姓名欄 │莊甘志妹署名1 枚 │桃園地檢署107 偵12│ │ │遠傳行動電話號碼可│ │ │590 卷第28頁 │ │ │攜服務申請書 │ │ │ │ └──┴─────────┴──────────┴─────────┴─────────┘ 【附表五】(被害人徐國智部分) ┌──┬─────────┬──────────┬─────────┬─────────┐ │編號│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署名及數量 │文件影本卷內頁數 │ ├──┼─────────┼──────────┼─────────┼─────────┤ │ 1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章欄 │徐國智署名1 枚 │新北地檢署106 偵29│ │ │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 │ │710 卷第17頁 │ │ │業務服務申請書 │ │ │ │ ├──┼─────────┼──────────┼─────────┼─────────┤ │ 2 │門號0000000000號之│本人簽章欄 │徐國智署名3 枚 │新北地檢署106 偵29│ │ │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710 卷第18頁至第20│ │ │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簽章欄 │徐國智署名1 枚 │頁 │ ├──┼─────────┼──────────┼─────────┼─────────┤ │ 3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章欄 │徐國智署名1 枚 │新北地檢署106 偵29│ │ │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 │ │710 卷第21頁 │ │ │服務申請書 │ │ │ │ ├──┼─────────┼──────────┼─────────┼─────────┤ │ 4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用戶簽章欄 │徐國智署名1 枚 │新北地檢署106 偵29│ │ │手機銷售確認單 │ │ │710 卷第23頁 │ ├──┼─────────┼──────────┼─────────┼─────────┤ │ 5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用戶簽名欄 │徐國智署名1 枚 │新北地檢署106 偵29│ │ │專案合約確認書 │ │ │710 卷第24頁 │ ├──┼─────────┼──────────┼─────────┼─────────┤ │ 6 │門號0000000000號之│姓名欄 │徐國智署名1 枚 │新北地檢署106 偵29│ │ │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 │ │710 卷第17頁 │ │ │業務服務申請書 │ │ │ │ ├──┼─────────┼──────────┼─────────┼─────────┤ │ 7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姓名欄 │徐國智署名1 枚 │新北地檢署106 偵29│ │ │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 │ │710 卷第21頁 │ │ │服務申請書 │ │ │ │ └──┴─────────┴──────────┴─────────┴─────────┘ 【附表六】(被害人徐明裕部分) ┌──┬─────────┬──────────┬─────────┬─────────┐ │編號│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署名及數量 │文件影本卷內頁數 │ ├──┼─────────┼──────────┼─────────┼─────────┤ │ 1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章欄 │徐明裕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50│ │ │遠傳第三代行動通信│ │ │46卷第37頁、第71頁│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 │ │ │ │ │申請書 │ │ │ │ ├──┼─────────┼──────────┼─────────┼─────────┤ │ 2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者簽名欄 │徐明裕署名2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50│ │ │領取手機及SIM 卡同│ │ │46卷第41頁、第75頁│ │ │意書及同意聲明書 │ │ │ │ ├──┼─────────┼──────────┼─────────┼─────────┤ │ 3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名欄 │徐明裕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50│ │ │遠傳門市銷售檢核表│ │ │46卷第43頁、第77頁│ ├──┼─────────┼──────────┼─────────┼─────────┤ │ 4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章欄 │徐明裕署名1 枚 │新北地檢署107 偵83│ │ │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 │ │68卷第9 頁 │ │ │業務服務申請書 │ │ │ │ ├──┼─────────┼──────────┼─────────┼─────────┤ │ 5 │門號0000000000號之│本人簽章欄 │徐明裕署名3 枚 │新北地檢署107 偵83│ │ │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68卷第10頁至第12頁│ │ │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簽章欄 │徐明裕署名1 枚 │ │ ├──┼─────────┼──────────┼─────────┼─────────┤ │ 6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章欄 │徐明裕署名1 枚 │新北地檢署107 偵83│ │ │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 │ │68卷第14頁 │ │ │服務申請書 │ │ │ │ ├──┼─────────┼──────────┼─────────┼─────────┤ │ 7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用戶簽名欄 │徐明裕署名1 枚 │新北地檢署107 偵83│ │ │專案合約確認書 │ │ │68卷第15頁 │ ├──┼─────────┼──────────┼─────────┼─────────┤ │ 8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用戶簽章欄 │徐明裕署名1 枚 │新北地檢署107 偵83│ │ │手機銷售確認單 │ │ │68卷第16頁 │ ├──┼─────────┼──────────┼─────────┼─────────┤ │ 9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章欄 │徐明裕署名1 枚 │新北地檢署107 偵83│ │ │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 │ │68卷第17頁 │ │ │業務服務申請書 │ │ │ │ ├──┼─────────┼──────────┼─────────┼─────────┤ │ 10 │門號0000000000號之│本人簽章欄 │徐明裕署名3 枚 │新北地檢署107 偵83│ │ │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68卷第18頁至第20頁│ │ │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簽章欄 │徐明裕署名1 枚 │ │ ├──┼─────────┼──────────┼─────────┼─────────┤ │ 11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簽章欄 │徐明裕署名1 枚 │新北地檢署107 偵83│ │ │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 │ │68卷第22頁 │ │ │服務申請書 │ │ │ │ ├──┼─────────┼──────────┼─────────┼─────────┤ │ 12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用戶簽章欄 │徐明裕署名1 枚 │新北地檢署107 偵83│ │ │手機銷售確認單 │ │ │68卷第23頁 │ ├──┼─────────┼──────────┼─────────┼─────────┤ │ 13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用戶簽名欄 │徐明裕署名1 枚 │新北地檢署107 偵83│ │ │專案合約確認書 │ │ │68卷第25頁 │ ├──┼─────────┼──────────┼─────────┼─────────┤ │ 14 │門號0000000000號之│姓名欄 │徐明裕署名1 枚 │苗栗地檢署106 偵50│ │ │遠傳第三代行動通信│ │ │46卷第37頁、第71頁│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 │ │ │ │ │申請書 │ │ │ │ ├──┼─────────┼──────────┼─────────┼─────────┤ │ 15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姓名欄 │徐明裕署名1 枚 │新北地檢署107 偵83│ │ │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 │ │68卷第9 頁 │ │ │業務服務申請書 │ │ │ │ ├──┼─────────┼──────────┼─────────┼─────────┤ │ 16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姓名欄 │徐明裕署名1 枚 │新北地檢署107 偵83│ │ │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 │ │68卷第14頁 │ │ │服務申請書 │ │ │ │ ├──┼─────────┼──────────┼─────────┼─────────┤ │ 17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姓名欄 │徐明裕署名1 枚 │新北地檢署107 偵83│ │ │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 │ │68卷第17頁 │ │ │業務服務申請書 │ │ │ │ ├──┼─────────┼──────────┼─────────┼─────────┤ │ 18 │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姓名欄 │徐明裕署名1 枚 │新北地檢署107 偵83│ │ │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 │ │68卷第22頁 │ │ │服務申請書 │ │ │ │ └──┴─────────┴──────────┴─────────┴─────────┘